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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问题食品诉求十倍赔偿 法院:目的不正当不予支持

2019-03-01 12:53:22浏览:884评论:0 来源:南充晚报   
核心摘要:仪陇男子江波(化名)在南充嘉陵区一药店购买了10盒包装有瑕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人参切片,用去1200元, 然后状告出售此药的药房。 一审法院判决退还1200元,并按法律规定赔偿1.2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谋取利益大量购买该产品进行诉讼,目的有一定的不正当性,改判退还1200元,不再支持赔偿十倍价款1.2万元。
  仪陇男子江波(化名)在南充嘉陵区一药店购买了10盒包装有瑕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人参切片,用去1200元, 然后状告出售此药的药房。 一审法院判决退还1200元,并按法律规定赔偿1.2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谋取利益大量购买该产品进行诉讼,目的有一定的不正当性,改判退还1200元,不再支持赔偿十倍价款1.2万元。
 
  购买人参切片 然后举报并起诉
 
  仪陇男子江波,2017年4月29日在嘉陵区某药店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人参切片10盒, 单价120元,共支付货款1200元。同年6月1日,江波向嘉陵区食药局举报该药店, 该局对这家药店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的“人参切片”的标签中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 对店内出售的人参切片进行扣押,并对店方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久,江波向嘉陵法院起诉该药店,要求判令药店退还货款1200元,支付赔偿金1.2万元。
 
  要求退款并赔偿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庭审时,江波称,他在被告药店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人参切片”10瓶,经查询发现该产品配料一栏只标注了“人参切片”,但原卫生部公告批准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要求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用人群和用量。江波认为,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药店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应退还货款外,还应支付十倍赔偿金。
 
  被告药店辩称: 我店销售的产品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 在进货时审查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商的生产资质,生产许可证,作为销售方已尽到了注意及谨慎义务; 产品包装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该产品未对江波造成任何伤害, 江波的行为属于为谋取利益提起的诉讼。
 
  嘉陵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卫生部公告中,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 据相关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 其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本案中,江波购买的人参切片配料为人参切片, 未标明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中人工种植的人参, 对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量的标注亦不符合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 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的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药店作为涉案人参切片的销售者,负有审查所销售产品有无瑕疵、缺陷或者其他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义务,其销售的人参切片标注标识存在明显不当,仍予以出售,应视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药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江波货款1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2000元。
 
  为谋取利益大量购买 二审不支持十倍赔偿
 
  药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时,法院查明,2017年5月27日,江波曾在顺庆区某药店购买同一种“人参切片”16瓶,在顺庆法院对该药店提起诉讼,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本案被告嘉陵某药店向江波销售的人参切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江波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江波在短时间内大量购进人参切片,超出了一般生活需要, 其可能期待获取赔偿,并以此取得利益,其目的具有一定的不正当性。故江波要求赔偿10倍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日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嘉陵区某药店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退还江波货款1200元,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药店赔偿江波1.2万元一项。
 
  律师说法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如何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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