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某米业公司为增加利润,购买1100余吨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大米后销售,逃税计320余万元。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被处罚金320余万元,两名当事人均获刑。
罗某为孝感市某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初,为降低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罗某指派员工范某到云南寻找新的供货渠道。
范某在云南找到了从事大米走私生意的金某(另案处理)等人。范某与金某就购买走私大米之事进行了初步协商,将结果告知了罗某。随后,罗某直接与金某联系,以每吨3900元至5300元不等的到货价格,从金某手中购买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大米。这些大米走私进云南后,金某按罗某的要求将越南包装换成国内包装,发到成都后加价转卖。
2017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接到该案线索,在孝感将罗某抓获。2018年7月,范某也在孝感落网。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罗某向金某购买走私大米共计1100余吨,偷逃税款共计320余万元。
该案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该米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018年8月,该案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可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认定罗某和范某的行为属走私犯罪的下游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判处该米业公司罚金3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