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山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投诉2138宗,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7万元。从争议性质来看,涉及合同投诉居首位,其次是质量、售后服务、虚假宣传、价格等投诉。从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上述投诉涉及家用电子电器、日用商品、交通工具、生活及社会服务、房屋及建材类等多个行业。
本次公布的十个侵权案例,涉及通俗商品标识命名、特价商品及其法律责任的辨识、民事行为能力对商品买卖的影响、商品房预售规定、预付式消费、贵金属首饰买卖、网购商品广告、大额商品交易预付款、人身伤害、定金赔偿追讨等方面的争议性内容。本会希望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公布,藉此对所涉的争议性法律问题为社会公众进行梳理,并厘清其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同时,希望藉着对案例问题的讨论,能引起更多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关注,更好地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和相关领域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一
公平交易权需保障 品名与内容应一致
消费者杨女士在中山市南区某面店选购了一种名为“鲜虾云吞”的云吞,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云吞馅中并无鲜虾,认为商家欺诈,遂将商家诉至南区消委分会,要求“退一赔三”。接诉后,南区消委分会到面店现场调查,该面店现场只生产和销售一种名为“鲜虾云吞”的云吞,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馅料中确实含有鲜虾肉,但由于鲜虾肉与猪肉及其他配料的比例较低,故在混合制作后,面店无法保证每一粒“鲜虾云吞”的馅料都含有鲜虾。因此,消委会难以支持消费者认定该面店构成欺诈的“退一赔三”诉求,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该获得保障,工作人员遂向该面店提出两项整改措施:一是在店内标识牌上清晰标识店内销售的产品用肉的类别;二是确保使用产品名和配料要一致,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委会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此,民事上,构成欺诈行为应当符合上述欺诈行为构成要件。本个案中,该面店现场已制作的该款云吞馅料中确实含有鲜虾肉,难以认定该面店构成欺诈行为。该面店馅料中虽然含有鲜虾肉,但是由于鲜虾肉与猪肉及其他配料的比例较低,故在混合制作后,面店无法保证每一粒“鲜虾云吞”的馅料都含有鲜虾。而面店既然用“鲜虾云吞”的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却无法保证每一粒“鲜虾云吞”的馅料都含有鲜虾。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支付同样的价钱品尝“鲜虾云吞”,却由于商品的参差不一,消费者支付同一价钱却无法同样在“鲜虾云吞”里吃到鲜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显然,该面店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们认为,目前除以强制标准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以标准形式进行规定的产品外,一般产品,应按照《产品质量法》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其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作出规定的产品,其常用名称、俗名或者奇特名称(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应该满足易于为用户、消费者识别理解,且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不可违反《广告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
因此,对类似“云吞”这种馅料会因加入或不加入“鲜虾肉”令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产品,则必须保证产品的通俗名称与产品内容、成分一致。因此,本会虽然难以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但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向该面店提出相应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