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通报9起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生产的“巧儿媳”牌黄豆酱油因实施混淆行为,被罚款5万元。
据介绍,原抚顺市工商局接到山东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公司)举报,称抚顺市某调味品厂在其生产的“巧儿媳”牌黄豆酱油包装容器、图案、商品名称、宣传语及色彩搭配上擅自使用与该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近似的标识。
经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早于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生产的“巧儿媳” 牌黄豆酱油投入市场销售,同属于黄豆酱油。经过办案单位依法调查取证,证明“巧媳妇”黄豆酱油不但在山东省有一定影响,而且在全国其他区域同样具有一定影响,并已经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知名程度及影响力均超过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生产的同类黄豆酱油。抚顺市某调味品厂在其生产的“巧儿媳” 牌黄豆酱油对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产生混淆,容易引人误以为是同类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抚顺某调味品厂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属于实施混淆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办案单位责令抚顺某调味品厂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