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汉阳的周先生在商场购物后发现,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竟然是贴上去的,遂将商家告上汉阳法院,称商家构成欺诈,要求法院判令“买一赔三”。3月15日上午,汉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各自举证。最终,法院认定商家不构成欺诈,但认为商品确有瑕疵,判令商家退货。
家住汉阳的周先生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先后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把餐刀和一把茶勺,餐刀10元,茶勺5元。后来发现,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贴上去的,贴条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0日,但揭开贴条后发现原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今年1月15日,周先生将商家告上汉阳法院。
3月15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先生认为,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构成欺诈,要求法院判令“买一赔三”,赔付1000元。
被告认为,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范围,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同时,原告没任何证据证明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对其身体造成损害。另外,被告不满足欺诈条件。
当法官询问周先生购买意图时,周先生表示,出于对餐具品牌的信任才买,买的时候也没有注意标签,即使没对身体造成损害,也造成了经济损失。周先生认为,卖家篡改日期出售的商品就是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就是欺诈。
庭审法官仔细查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涉案商品加贴生产日期,确属瑕疵品,判令原告将商品退还给商家,商家将购物款退还给原告。
法官表示,对于该案是否构成欺诈,《民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被告没有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惩罚性赔偿标准,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对加贴生产日期未作出解释,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