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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自有品牌“佳惠”大米上最高检伪劣产品黑榜 供应商以“生虫大米、陈米”混装新米被判刑

2019-03-25 10:12:32浏览:509评论:0 来源:中国网   
核心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集中披露了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国内知名连锁商超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被曝旗下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出现“将南方大米冒充北方大米,将陈米、碎米、生虫退货大米掺入新米并予以销售”、将过期产品“重新喷涂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严重情节。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集中披露了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国内知名连锁商超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被曝旗下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出现“将南方大米冒充北方大米,将陈米、碎米、生虫退货大米掺入新米并予以销售”、将过期产品“重新喷涂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严重情节。
 
  据最高检案情介绍,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联华超市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供应商郝连杰,利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一个仓库作为大米的加工生产车间,组织潘同刚等人使用因临近保质期、生虫、破损等原因被退货的大米,单独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并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后制成“佳惠”牌虎林地区、秋田小町、稻花香、东北长粒香等大米,再次销售给联华超市,销售金额共计89万余元。案情介绍还透露,本案中联华超市供应商还存在“将南方大米冒充北方大米”等行为。
 
  办案检察官在庭审中表示,联华超市供应商郝连杰等人使用超市退货大米、生虫大米作为原料再生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针对《产品质量法》要求食品符合包装说明的质量情况,明确被告人“重新喷涂成品大米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做法直接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亦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判决郝连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决潘同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据了解,大型连锁商超的自有品牌风潮起源于欧洲各国,最初是各大商超为了强化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从各门店的顾客中收集第一手的意见和要求,由专业的技术研发和设计部门进行产品创意设计,甚至会设立专门的实验室,最后才交付制造商代工生产。这种模式下生产出来的产品更加有个性化,性价比也高,因此受到许多消费者的青睐。
 
  目前,从单家企业来看,自有品牌占比最高的是德国最大的超市奥乐齐,已实现70%以上的商品是自有品牌;从国家来看,自有品牌占比最高的是英国和瑞士,分别为47%和43%。
 
  而当这股自有品牌之风刮到国内,本应该是品质保证、加强消费者忠诚度的超市自有品牌,却成了商超扩大利润(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加强供应链控制(产销一体化)的利器。
 
  据中国网财经记者调查,联华超市自有品牌“佳惠”牌系列产品的质量问题,在本案发生前,在网络上其实早已有“蛛丝马迹”可寻——早在本案主要被告郝连杰成为“佳惠”牌大米供应商前八个月,2014年2月,就有消费者在杭州本地知名论坛“19楼”上投诉在联华超市滨江店买到“有霉味”的“佳惠”牌的黑香米。
  据该用户反映,她是在杭州市滨江区贺田尚城的联华超市买的两袋“佳惠”的黑香米,“煮好后喝了一口,立刻觉着有一股霉味。把储存在盒子的黑米取过来一闻,果然有霉味”;家里一袋未拆封的黑米,打开后对着袋口闻了一下,居然也有一股霉味,而生产日期标识显示离过期还有9个月(保质期共12个月),“严重怀疑是商家把本来就已霉变的黑米经过一定的处理后重新包装拿来上架”。
 
  该用户表示,在其向超市投诉过程中,有服务人员“闻了一下,也说是有味道”;随后超市给予了她“一赔二”的补偿,并将货架上的同一批“佳惠”牌黑香米全部下架。
  而在该用户投诉帖之下,清一色全是消费者对“佳惠”牌系列产品质量的“差评”,涉及“麻花”、“餐巾纸”等食品和日用品。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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