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东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通报,该市近日查获一起未经许可经营农药案。
3月22日上午,东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前往千祥某农资经营店检查未经许可经营农药,在农资经营店门口所停皮卡车上查获26个品种农药共计600余瓶(包)。
该店已于2018年11月因无证经营农药被处罚款20000元,并责令负责人10年内不得经营农药。此次查处,属于再犯。
在检查过程中,因该负责人拒不承认,对执法检查不予配合,执法大队依法对现场做了查封扣押笔录,查封涉案皮卡车及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据了解,东阳市共有农资经营店103家,截至2019年1月,有80家通过经营许可审核,另有二十余家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这些农资店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前不得经营农药。
年初,该市农业执法大队开展农药市场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并对全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资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立案查处。截止1月下旬,共对3家农资经营店无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目前已全部结案,3家农资店罚没款共计31036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其中两家经营店负责人在10年内将不得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