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漓明TM精酿1998”啤酒,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通报。
2019年春节前夕,原自治县工商局接到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举报:隆林某超市所销售的“漓明TM精酿1998”啤酒与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漓泉1998”啤酒相近似,涉嫌侵犯了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予以查处。经查实:2018年12月初,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隆林某超市为隆林特约总经销商。2019年1月中旬,超市从该投资公司购进“漓明TM精酿1998”啤酒950件到隆林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漓明TM精酿1998”啤酒上使用的标签与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1998+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该超市上述经营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鉴于超市能证明上述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超市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