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为了节约成本,南通海安一卤菜销售个体户竟然利用肠衣盐来腌制牛肉,并向客户广泛销售。3月29日,随着上诉期的结束,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同时禁止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魏某是卤菜零售个体经营户。2018年4月9日,魏某在其经营的卤菜加工点内,按照每50公斤生牛肉加约1.5公斤盐的比例腌制牛肉,欲待加工好后对外销售。在明知食品中不得使用肠衣盐(系非食用盐)的情况下,为节约成本,魏某仍在食用盐中掺入肠衣盐进行牛肉腌制。当晚,魏某共腌制牛肉150公斤,共使用盐约5公斤,其中食用盐约3公斤、肠衣盐约2公斤。2018年4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检查时,现场查获肠衣盐21公斤、腌制牛肉150公斤。
经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该肠衣盐中碘项目(以I计)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该肠衣盐中碘含量为零)。2018年8月22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海安市公安局,魏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肠衣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仍使用肠衣盐加工食品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可对其适用缓刑。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适用职业禁止令。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魏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