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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 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罚

2019-04-02 11:19:46浏览:974评论: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8〕第2320185076号)显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8〕第2320185076号)显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该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通过与许可信息比对、现场核查的方式对18户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致使18户入网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11日至8月7日期间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经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作出处罚: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31.7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8〕第2320185076号
案件名称
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MA1G56RC7G
法定代表人姓名
兰鹏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通过与许可信息比对、现场核查的方式对18户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致使18户入网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11日至8月7日期间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经营。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31.7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年03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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