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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04-03 14:58:20浏览:183评论: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近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省局公布的2018年“国抽”转移食品抽检任务不合格食品中,涉及乐山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餐具),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近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省局公布的2018年“国抽”转移食品抽检任务不合格食品中,涉及乐山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餐具),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峨眉山市大龙焱火锅丰禾店经营的宽粉条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8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峨眉山市大龙焱火锅丰禾店于2018年5月2日采购用于火锅经营的宽粉条进行随机抽样,样品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1559),判定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峨眉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峨眉山市大龙焱火锅丰禾店送达了不合格宽粉条的抽检《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30日从余记调味品商行采购宽粉条2.5kg用于火锅经营原料,购进价格10元/kg,货值金额共计25元。执法人员于6月4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由其经理陈光生代为签收,并将留存的剩余1.4kg宽粉条扔进了泔水桶。至检查人员抽样送检该批宽粉条时,当事人已用0.5kg不合格宽粉条用于火锅经营,剩余1.4kg未使用。当事人使用0.5kg不合格宽粉条用于火锅经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8年4月30日从余记调味品商行采购宽粉条2.5kg用于火锅经营原料,购进价格10元/kg,货值金额共计25元。当事人采购含有二氧化硫的宽粉条用于火锅经营,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峨市监行处字〔2018〕51号),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二、关于峨眉山市念念有鱼火锅底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峨眉山市念念有鱼的火锅底料,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1627。峨眉山市念念有鱼自助火锅鱼店2018年5月2日加工的火锅底料进行了国家抽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检测所检项目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规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18年5月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于2018年5月2日加工的火锅底料进行了国家抽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规定,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峨眉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31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知该店在法定时间内向峨眉局或者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依法开展了现场检查。该店表示放弃该项权利。
 
  3、行政处罚
 
  经查,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乐山市食品药品稽查监督支队和乐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执法人员对供货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当事人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为符合《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峨眉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局给予当事人处以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市监餐饮行处字〔2018〕295号。
 
  三、关于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桶装水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检单编号:GC18510000004031248,名称:水秀农夫饮用天然矿泉水,被抽检单位:仁寿县文林镇三友水行。生产企业:峨眉山市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第一次:0,第二次:n=4,c=1,m=0,M=2。实测值:第一次:1,第二次:3、4、8、11。
 
  2、核查处置情况
 
  峨眉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3日向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桶装水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该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并督促该单位按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召回不合格食品,经确认,该单位生产的不合格“水秀农夫饮用天然矿泉水”共生产120桶,120桶不合格桶装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不合格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排查,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查出现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检验不合格情况可能为2018年5月2日所用的桶在消杀储存上存在问题,也可能是桶装水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污染,该公司承诺在以后的空桶消毒工作中将严格进行,并且督促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章程进行运输。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峨眉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峨眉山市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51000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峨市监罚字[2018]293号。
 
  四、关于峨眉山市鸿坤酒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鸿坤酒店使用餐具,盘子(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00403363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2 ,标准指数: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依据:GB14934-2016(附录B大肠菌群检查方法)。碗(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3637):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2 ,标准指数: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依据:GB14934-2016(附录B大肠菌群检查方法)。
 
  2、核查处置情况
 
  鸿坤酒店因消毒柜损坏为对餐具进行消毒导致检查不合格。2018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复查,鸿坤酒店已购置新的消毒柜并投入使用,消毒使用记录齐全,鸿坤酒店已整改完毕。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当场处罚决定书、峨市监当处字【2018】17-3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餐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警告。
 
  五、关于峨眉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泉饭店1个批次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峨眉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泉饭店;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3636;抽样品名称:盘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18-09-03;抽样基数:30个;抽样数量:10个。2018年9月21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以上餐饮具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801069)
 
  2、核查处置情况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以后,于2018年9月28日将报告送达峨眉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泉饭店,该单位在收到报告7个工作日之内未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10月16日峨眉局对该单位执法检查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责令该单位立即下架停止使用以上批次不合格餐饮具,启动召回程序并自查。
 
  经核查,以上批次的不合格餐饮具均已经停止使用(含备样数量),该单位出现餐饮具检验不合格情况是因为该单位在2018年9月3日在进行餐具消毒时消毒时间不够造成,企业承诺在以后的餐具消毒工作中将严格进行消毒。
 
  3、处罚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向峨眉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泉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书文号为:峨市监改字〔2018〕04-2号。
 
  六、关于峨眉山景乡酒店1个批次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 峨眉山景乡酒店;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3649;抽样日期:2018-09-03;抽样产品: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18-09-03;抽样基数:40个;抽样数量:10个。2018年9月21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以上餐饮具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出具检查报告编号(№:SLJG201801079)
 
  2、核查处置情况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以后,于2018年9月28日将报告送达峨眉山景乡酒店,该单位在收到报告7个工作日之内未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10月16日峨眉局对该单位执法检查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责令该单位立即下架停止使用以上批次不合格餐饮具,启动召回程序并自查。
 
  经核查,以上批次的不合格餐饮具均已经停止使用(含备样数量),该单位出现餐饮具检验不合格情况是因为该单位在2018年9月3日在进行餐具消毒时消毒时间不够造成,企业承诺在以后的餐具消毒工作中将严格进行消毒。
 
  3、处罚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向峨眉山景乡酒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书文号为:峨市监改字〔2018〕05-2号。
 
  七、关于峨眉山市梓园酒店2个批次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 峨眉山市梓园酒店;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3652、GC18510000004033653;抽样日期:2018-09-03;抽样产品:1、碗: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18-09-03;抽样基数:30个;抽样数量:10个。2、玻璃杯: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18-09-03;抽样基数:15个;抽样数量:10个。2018年9月21日,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以上2种餐饮具大肠杆菌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出具检查报告编号(№:SLJG201801081、№:SLJG201801082)
 
  2、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以后,于2018年9月28日将报告送达峨眉山市梓园酒店,该单位在收到报告7个工作日之内未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10月16日峨眉局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责令该单位立即下架停止使用以上批次不合格餐饮具,启动召回程序并自查。
 
  经核查,以上2个批次的不合格餐饮具均已经停止使用(含备样数量),该单位出现餐饮具检验不合格情况是因为该单位在2018年9月3日在进行餐具消毒时消毒不彻底造成,企业承诺在以后的餐具消毒工作中将严格进行消毒。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向峨眉山市梓园酒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书文号为:峨市监改字〔2018〕06-2号。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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