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讯(记者李铁柱)昨天,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源大工贸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赛雅服饰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于欢的父亲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判处于欢的姐姐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
高唐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山东源大工贸、山东赛雅服饰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
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
高唐县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系主犯,综合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程笑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系从犯,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源大工贸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山东赛雅服饰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