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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农药、种子也造假!贵州通报2018年度农资打假典型案件

2019-04-04 13:04:34浏览:656评论:0 来源:多彩贵州网   
核心摘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网站消息,2018年,贵州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端掉了一批制假窝点,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全省各级农业部门立案780件、结案766件,查获违法农资178943公斤,挽回经济损失558.97万元。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网站消息,2018年,贵州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端掉了一批制假窝点,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全省各级农业部门立案780件、结案766件,查获违法农资178943公斤,挽回经济损失558.97万元。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公布具有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件,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相关地区查处假劣农资案件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案件信息报送和公开力度,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郭某、刘某某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2018年5月,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郭某、刘某某无证生产饲料案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1月以来,郭某、刘某某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等地菜市场收购猪肉下脚料,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兰生村租用场地,炼制猪油脂19.12吨、猪油渣111.45吨,分批销往贵阳两饲料生产企业,作为饲料原料加工生产饲料,涉案金额50.96万元。案件随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10月30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郭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二、黔西南州兴义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查处贵州创新思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饲料案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黔西南州农业委员会、兴义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检查组在进行农资质量安全监管检查时,发现兴义市贵州创新思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江西金祥之科饲料有限公司无备案和其他手续而生产饲料,且其成品库内存放标称江西金祥之科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浓缩饲料911七包(生产日期2018年9月8日)和乳猪浓缩饲料912二十四包(生产日期2018年9月8日)。贵州创新思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金祥之科饲料有限公司均有“工商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等合法生产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委托生产手续和未在各自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其不法行为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举的情形,兴义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三、安顺市畜牧兽医局查处宋某某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18年9月29日,安顺市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18年第三季度“双随机抽查”时,发现当事人宋某某将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等兽药产品直接添加到饲料中混合后饲喂生猪,并且未建立用药记录。2018年10月9日,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立案调查。经查,宋某某在饲养过程中安排饲养员按其提供的“用药配方”将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林可霉素、大观霉素、维生素、爱乐新等兽药产品添加在饲料中饲喂生产母猪和断奶仔猪用于预防疾病,并非是在母猪和仔猪生病情况下用于治疗,而且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案发时养殖场存栏生猪4000头,也未重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8年11月13日,安顺市畜牧兽医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四、安顺市西秀区农业局查处贵州省顺民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
 
  2018年6月1日,西秀区畜牧兽医局对辖区内的顺民饲料公司开展监督抽样工作时发现,该公司饲料产品“仔猪前配合饲料(传奇813A)”的样品经青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标签没有标示含有药物添加剂金霉素,检验结果为金霉素含量56.3毫克/千克)。经查,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饲料5吨,至案件调查时已经全部销售,而且无法召回,销售价为1900元/吨,货值金额为玖仟伍佰元整。西秀区农业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罚款5000元。
 
  五、贵阳市农业委员会查处钱某经营假农药案
 
  2018年3月26日,贵阳市农业委员会接渭南胜乐责任公司举报称贵州农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冒该公司的农药产品“保粮宁”牌2.01%溴氰。马拉松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号:WP20090068),并提供了相关举报材料。贵阳市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于当日对贵州农得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公司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草黄路的门面发现标称为渭南胜乐责任公司生产的“保粮宁”牌2.01%溴氰。马拉松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号:WP20090068、规格:200克×50袋/件,生产日期:2017年07月30日)21件,第二天又在公司仓库发现5件,共计26件。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保粮宁”牌2.01%溴氰。马拉松可湿性粉剂是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的任何证明材料,同时渭南胜乐责任公司书面否认该产品为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假农药。贵阳市农业委员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该批“保粮宁”牌2.01%溴氰。马拉松可湿性粉剂26件,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
 
  六、黔南州长顺县农村工作局查处帅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18年4月,黔南州长顺县农村工作局在检查时接群众举报,称在该县民富农资经营部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农药。经查,该农药名为“吡奈·嘧菌酯”农药,(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140257F140060)生产日期2014年12月1日,有效期两年,销售时该农药产品已超质量保证期一年零四个多月。产品系当事人帅某某于2015年从遵义市南白镇上的贵州卓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的货,共两盒,每盒100包,共200包,截止到该药品质量保证期即2016年12月1日,共计剩余135包。该农资经营部2018年4月25日销售该农药产品给左元刚20包,又在2018年4月26日销售该农药产品给杨美林114包,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340元。当事人向左元刚、杨美林出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吡奈·嘧菌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40元,罚款5000元。
 
  七、黔东南州黎平县农业局查处彭某某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百草枯案
 
  2018年8月29日,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交叉执法组和黎平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中潮镇中潮街上彭某某农资门市部市场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有限制使用农药“百草枯”共17瓶(每瓶200克)。执法人员通过核对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从黎平城关农药批发商杨正波处调进100瓶(每瓶200克),共2件,截至2018年8月29日,对外销售83瓶,售价12元/瓶,实现销售金额收入996元,2018年8月1日后没有销售。黎平县农业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无证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百草枯17瓶,罚款2000元。
 
  八、铜仁市思南县农牧科技局查处张某无证经营杂交玉米种子案
 
  2018年4月12日,铜仁市思南县农牧科技局接孙家坝镇农业服务中心电话举报,称在该县孙家坝镇龙坪村长岗岭组有人流动无证经营交杂玉米种子,接电话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孙家坝镇龙坪村长岗岭组,经查当事人张某销售的“惠玉788”杂交玉米种子是从思南县种子代理商处调进的“惠玉788”5包,规格1kg/包,审定编号:2015002号,检测日期2016年06月,生产日期2017-09,质量保证期8个月,未能提供购货凭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思南县农牧科技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九、贵阳清镇市农业局查处清镇市社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案
 
  2018年5月21日,贵阳清镇市农业局执法人员按程序对清镇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有机肥料(名称:得一牌线敌黑沃有机肥料,生产厂家:昆明线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经(黔)质检第W20180601364号抽样检验报告认定该有机肥料不合格。清镇市农业局执法人员按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公司,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2018年8月1日,清镇市农业局执法人员按程序予以立案。2018年8月13日,清镇市农业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十、黔南州福泉市农村工作局查处牛场镇惠民兽药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案
 
  2018年7月5日,黔南州福泉市农村工作局到牛场镇惠民兽药店开展兽药检查,发现其购销台帐建立不完善,未按规定在购销记录上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其于2018年7月25日前完成改正事项。2018年7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7月5日下发的整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购销台帐记录仍存在不完善现象。通过执法人员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证明其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的规定。2018年8月7日,该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场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福泉市农村工作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兽药经营质量规范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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