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重庆江津区法院对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除十个月刑期外,还有赔偿、公开道歉,以及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食品加工、销售有关的职业。据悉,该案系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制作的血旺被检查出致癌物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17日,王某添加福尔马林制作生产了“碗碗鸭血”160碗和“坨坨猪血”100余斤,“碗碗鸭血”以每碗1元的价格贩卖到火锅店及市场,“坨坨猪血”以每斤1元的价格在市场零售70斤左右、剩余30余斤被查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查获的“坨坨猪血”以及王某出售至火锅店的“碗碗鸭血”进行抽样送检。
随后,经重庆市永川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王某制作的“坨坨猪血”和“碗碗鸭血”中均检测出一类致癌物甲醛成分。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江津区公安局办理。
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王某交代,去年5月15日、16日、17日,王某在生产血旺过程中均添加了福尔马林溶液,其销售金额最低为1030元。
去年8月,江津区检察院在发布相关公告后,仍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该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刑十个月禁业三年还要赔偿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津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食品加工、销售有关的职业;判处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格的10倍赔偿金1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