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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2019-04-16 11:59:16浏览:943评论:0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摘要:辽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丹东东港市于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东港市于某向到店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成分、价格及播放相关产品课件和视频的形式宣称其销售的商品有“防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糖尿病、营养神经、安神、改善消化、辅助降血压、降血脂、防止血栓形成、防辐射”“富含黄酮类化合物,是抗癌的有效药物,元宝枫黄酮和元宝枫油有调解免疫力的功能”“保肝、抗癌、防治动脉硬化、抗心脑血管堵塞”“清除活性氧、对抗脂质过氧化,维持细胞膜的流动性、抗心血管疾病、保护脑缺血损伤”“融化血管中杂质,能有效清除血管内垃圾” “排除毒金属、排除化学毒素,可抗癌”“能预防老年痴呆,抑制致癌活性,能被人体百分百吸收”等功效的讲座资料。执法人员经向两位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调查,这两位消费者均看过该保健食品经销处播放相关课件,里面均提到该类产品有上述功效。
 
  【处理结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随着人们对健康保健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防骗意识相对薄弱的中老年群体。“保健”市场乱象丛生,“虚假广告”、“保健食品代替药品”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从执法实践上看,违法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多以开放的老旧居民区为据点,隐蔽经营,逃避常规执法检查;二是常常采取讲座、体验、定期赠送礼品、低价定量半卖半送销售商品、推荐朋友打折或加分、升级奖励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群,通过讲授高科技、新产品等噱头概念洗脑,连蒙带骗以病吓人等手段来达到销售自身产品的目的;三是利用“秘方、食疗、养生”等传统医学概念来混淆视听,或者采用无法核实的案例宣传、灌输等手段来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为此,应引起广大消费者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辽阳某修肤堂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辽阳市某修肤堂先后在公共汽车站牌、公共汽车座椅座帽上张贴“皮肤顽疾免费试用”等宣传用语,在群众生活居住区楼道内张贴“无激素治疗皮肤病”宣传广告,对进店消费者也宣称使用其系统产品能治疗皮肤病。另外,为达到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健用品的目的,以“免费试用”为诱饵,来获取消费者的健康状况、联系方式及情感信任,进而为消费者“量身定制”等方式推销其产品。当事人将只具备改善皮肤瘙痒保健功能的产品宣传成“无激素治疗皮肤病”,严重夸大其产品的功效作用。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 “保健”市场中虚假宣传从行为构成上一般具备以下特征,内容上将保健作用宣传成医疗作用,含有虚假成份;目的是为了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主体一般是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宣传形式包括海报、传单、产品说明等;宣传手段包括不正当、不公平的虚假、夸大、欺骗等方式。虚假宣传行为就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的商品找市场,使自己获得更大的交易机会。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产品时,可以参考上述特征,仔细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销家用量子按摩器,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了“家用电子按摩器”、“量子健康管理器”、“放饮用小瓶,可将仪器中的频率信息传入水中”等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内容。至被执法部门查处时,累计对外销售213台,库存37台,案值金额数百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当前,市场上出现大量具有保健功能性仪器设备,比如理疗仪、按摩仪、矫正仪、频谱仪、磁化仪、净水器、净化器等,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其中一些保健产品声称能够“防癌抗癌”“可以代替胰岛素等降糖药物”“抗雾霾”“调节体内酸碱度,恢复身体机能”等,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身体存在问题的中老年人造成严重的误导,贻误正常治疗。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商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典型的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疾病患者切勿听信不良商家对于保健设备器材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更不能轻易相信一般功能性产品能够治疗疾病,甚至具有超过现有药品功能等作用的虚假宣传。

  案例四、盘锦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盘锦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5000元/套的价格对外销售欧米伽三相关产品,该款产品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为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宣传板宣传:“欧米伽三具有独特的预防动脉硬化的功能,使心脑血管病死亡率下降,除此之外,癌症、糖尿病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上述宣传与该产品的检测报告不符,对“欧米伽三产品”的功能进行了虚假的商业宣传。
 
  【处理结果】本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宣传板宣传的方式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使其产品得到消费者信赖,从而进行虚假保健产品销售,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当前,市场上出现部分“保健”品,声称能够治疗心脑血管、糖尿病和癌症等疑难重病,给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带来了严重消费误导以致上当受骗。查处“保健”市场违法行为,对于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消费群体如何辨别商品虚假宣传行为,防范欺骗、诱导消费,避免财产损失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违法广告案例

  案例五、沈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沈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销售“吉大清枫葵花盘果味粉”普通食品中,将印制的《葵花盘-小分子肽、生物碱及黄酮的生物提取研究与应用—葵花盘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与痛风的治疗》宣传手册向消费者免费发放,并向消费者讲解、介绍葵花盘果味粉具有治疗痛风作用。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广告法》相关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广告却刻意宣传该普通食品能够治疗痛风,是对产品功效的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案例六、大连市某广告公司及苏某代理、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大连某广告公司受苏某委托,通过辽宁某资讯广播发布的茸血补脑液药品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做到行血不破,止血不淤;防止高血压、脑出血,让脑梗得到根治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内容。同时广告中介绍了其产品能再生脑细胞,能畅通脑血管等内容。
 
  【处理结果】该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违法主体,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本案是违反药品广告禁止性内容的典型案例,对于规范药品广告内容,防止广大消费者上当受骗、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功效宣传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七、锦州市谢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锦州市谢某为了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在销售的天然叶黄素鸡蛋、天然叶黄素柴鸡蛋的包装上宣传“天然鲜鸡蛋的特点为:叶黄素鸡蛋含大量天然叶黄素,富硒且胆固醇较低。经常食用可增强记忆力,保护视力,保护心脏和动脉血管、预防癌症、延缓衰老,特别针对婴幼儿和中老年人”,属于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商家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人民对健康的心里需求,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手段,诱骗人们上当受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本案是我省整治行动的一起典型案例,对我省广大消费者防止上当受骗,不要轻信商家的功能性宣传等具有警示意义。
 
  违法会销案例

  案例八、朝阳北票市于某、崔某违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朝阳北票市于某租赁某宾馆二楼会议室,召集30名消费者以讲课的方式以每台180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销售净水器。另当事人崔某在明知于某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擅自将其宾馆二楼会议室租赁给于某,以讲课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处理结果】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没收于某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决定没收崔某租赁会议室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将于某和崔某的违法行为分别记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典型意义】目前,利用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进行集中宣传并销售的行为是本次“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重点违法行为之一,也是整治工作的一大难点,存在取证难、追溯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查处办法》对无照从事经营行为和为无照经营提供推销、销售场所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违法会销案件的警示作用主要是震慑违法人员不能无证无照进行经营,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警示宾馆、酒店、学校等有条件提供场所的单位,要查验租赁方的合法证照、证明,从而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惩罚。
 
  移送公安案例

  案例九、锦州凌海市丁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抗癌药品案
 
  【基本案情】市场监管部门在走访中发现癌症患者通过微信购买了宣称具有抗癌功效的“易瑞沙”等药品后,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核查,认定该患者购买的“易瑞沙”药品为假药。锦州凌海市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办,打掉生产销售假冒抗癌药黑窝点3个,查扣了大量假药等涉案物品。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
 
  【典型意义】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是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在一个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整个社会的底线。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了食品药品安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是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重点之一,案件的查处对罪犯具有震慑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患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物,从而避免身体健康受到二次伤害。

  案例十、沈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沈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以销售蝉花虫草粉、牛髓粉、清清口服液、硒康胶囊等保健品为主,在公司的宣传网站上发布大量产品功效介绍和有关保健品的文章,其中含有大量保健品功效的断言、保证等内容。另查,该公司通过组织会员一日游的活动销售其商品,经初步核实,仅组织一期一日游活动,就给多名消费者造成了累计2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商业广告是一种利用媒体、网络等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对外商业宣传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络手段,在销售其普通商品中,进行保健功能宣传,甚至声称具有药物功能,属于典型的违法广告行为。其传播范围广、危害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已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在现实生活中,不法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夸大、虚假的信息,如称“包治百病”,“延长寿命三十年”,“药物上治不了的各种病我们都能治”等宣传用语,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心理和保健知识匮乏的特点,诱骗广大消费者购买。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应当理性面对商业广告的宣传,谨慎辨别商家的营销手段,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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