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内,二名男子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禁渔区进行电鱼作业,近期,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房某、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两人分别向非法捕鱼河域投放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鱼苗进行渔业资源恢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房某、唐某无视香坪镇盘石村附近交通要道以及村委会等地悬挂的禁渔期宣传横幅,相约骑着摩托车到盘石村委盘石河龙会桥附近河段内,使用自制式背包电鱼机,在该河道上电鱼一个多小时,电到一些石斑鱼和不知名的其他鱼,在电完鱼回家的途中,经过香坪镇盘石路段时,被连南县渔政大队抓了个正着。
经查,房某、唐某当次共电到鱼9.98斤,被当场全部查获,自制背包式电鱼机也被当场收缴。
2018年10月10日,房某、唐某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过程中,连南县渔政大队和被告人房某、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房某、唐某每人分别向连南县盘石河投放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鱼苗进行渔业资源恢复。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禁渔区进行电鱼作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房某、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