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鹿鞭胶囊,谁知到货后,发现产品既无有效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又未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强制性标注信息。认为自己购买到了“三无产品”,该男子遂向卖家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男子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购买到“三无产品”
请求退款遭到拒绝
2018年4月9日,吴某刚使用其淘宝账号,向徐某开设的网店名称为“益品鹿业”的淘宝店订购了10瓶鹿鞭胶囊,并通过支付宝平台向其支付货款980元。订单生成后,徐某于次日通过顺丰速运向吴某刚邮寄产品。
4月14日,吴某刚签收涉案包裹,通过查看产品发现,鹿鞭胶囊是密封瓶装,定量100粒/瓶,应为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上标明,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具有补肾壮阳、益精添髓、壮腰强筋、延缓衰老、益气培元等功效。根据店铺在淘宝网的产品描述,该产品成分含梅花鹿鞭,可吴某刚在随货中并没有发现林业局颁发的梅花鹿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同时,产品的外包装上也没有标明生产厂名、产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预包装食品强制性信息。吴某刚认为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并涉嫌虚假宣传,遂通过“阿里旺旺”与徐某进行交涉。他认为,梅花鹿是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论人工养殖还是纯野生,均必须取得林业局批准后方可经营,并且不能授权销售,也不能代理销售。徐某不能提供有效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无照经营不合格产品,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同年4月22日,在交涉期间,该产品在淘宝网上自动交易成功,淘宝平台随后将货款980元转入徐某的支付宝账户。吴某刚要求徐某退款,但遭到拒绝。吴某刚遂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付产品不符标准
判定卖家十倍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徐某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网店,并在其网店页面上公示待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吴某刚通过其个人淘宝账户向该网店订购所需产品并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徐某支付货款,后吴某刚确认收货,徐某确认收款,其双方之间已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实际履行。
徐某作为网店经营者,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应当依约向买受人吴某刚交付合法经营的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未经改变,而涉案鹿鞭胶囊是经过改变了原材料的自然性状进而生产的产品,因此,法院认为涉案鹿鞭胶囊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用农产品”系属虚假标注,逃避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另外,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外包装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强制性标注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案产品应属不安全、不合格产品,不应进入市场流通渠道。
徐某经营网店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销售,其负有对经销产品的审查注意义务,其向吴某刚交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吴某刚可依法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行使赔偿请求权。吴某刚诉请退还购买商品价款98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9800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吴某刚所购买的涉案产品及相应赠品依照合同履行原则,其应及时退还徐某或交由涉案产品产地的国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乐于选择的一种普遍消费方式,交易数额逐年增长,但购物合同的履行与传统的交易方式不同,具有其特殊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杜绝“三无”产品的销售,减少交易纠纷。作为网络零售商,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并尽到食品产品销售的审核、注意义务,不作虚假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诚信经商,降低经营风险。否则,可能引起纠纷,被消费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