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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能否阻止他人续饮“解百纳”?

2019-04-22 13:37:11浏览:203评论: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核心摘要:因不满他人擅自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控股的山东省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将河北省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4月1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凭借果香浓郁、口感浑厚、酒体丰满等特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张裕集团)旗下的“解百纳”备受青睐。自1931年推出至今,“解百纳”在国内外葡萄酒市场上的知名度不断提升,但商标纠纷与侵权困扰也随之而来。
 
  因不满他人擅自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控股的山东省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日前将河北省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庄园公司)与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下称金宝源超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4月1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据了解,张裕公司经张裕集团许可享有“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商标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12月,张裕公司发现,金宝源超市销售的一款葡萄酒的瓶身上使用了“解百纳”商标,该款葡萄酒背面瓶贴注明的生产单位为长城庄园公司,生产日期为2010年6月10日。
 
  张裕公司将长城庄园公司与金宝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长城庄园公司与金宝源超市停止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长城庄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金宝源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并判令长城庄园公司与金宝源超市公开消除影响。
 
  庭审过程中,长城庄园公司辩称,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在2002年被核准注册至2010年期间一直处于商标争议状态,权利状态并不稳定,直到2011年张裕公司才发布公告要求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而涉案葡萄酒的瓶身所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早于张裕公司发布相关公告的时间,所以涉案葡萄酒并非商标侵权产品。
 
  长城庄园公司还主张,涉案葡萄酒的瓶身上除了印有“解百纳”商标外还有“PATTON”标识,瓶贴背面虽然注明了长城庄园公司的企业名称,但是所标注的电话、地址均非长城庄园公司的真实信息,所印制的条形编码对应的是昌黎长城庄园公司的“云溪山庄”品牌高级干红葡萄酒,而且该公司的产品主要在上海、广州等南方地区销售,其从未在北京地区销售过葡萄酒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葡萄酒系由长城庄园公司生产,而系为仿冒长城庄园公司名义的产品。
 
  金宝源超市未出庭应诉,张裕公司同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长城庄园公司坚持答辩意见而不同意进行调解。
 
  商标曾遭撤销风险
 
  记者了解到,张裕集团始创于1896年,上世纪30年代初创立了“解百纳”品牌。2001年5月8日,张裕集团提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酒(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上。张裕集团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该公司的“解百纳”品牌产品已行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销量累计突破5.32亿瓶。
 
  根据张裕公司2011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的公告》显示,张裕集团为该公司控股股东,自1997年成立以来其一直在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同时,张裕公司在公告中称,除了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张裕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酒业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华夏长城公司)与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长城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中粮长城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王朝公司)、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龙公司)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据悉,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张裕集团先后与中粮酒业公司、烟台中粮长城公司、中粮华夏长城公司、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威龙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6家公司可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记者了解到,中粮酒业公司、烟台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威龙公司曾于2002年针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历时8年,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中粮酒业公司、烟台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撤回对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所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张裕集团无偿、无限期许可中粮酒业公司、中粮华夏长城公司、中粮长城公司、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双方后来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
 
  张裕公司在上述公告中称,上述案件结束后,全国只有包括张裕公司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使“解百纳”品牌葡萄酒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截至记者发稿前,上述商标侵权纠纷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后续进展。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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