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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4-28 14:37:58浏览:630评论:0 来源:南海网   
核心摘要:4月26日,海南省高院在海口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4月26日,海南省高院在海口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1: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7年1月18日15时20分,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网公司)在其开办的南海网网站发布标题为“海口大乐透1006万得主现身 得知中奖3小时后抱走大奖”的新闻报道,载明作者为南海网记者孙令正。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现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经营的海口在线网站上转载使用该篇新闻报道及1张新闻图片。南海网公司认为在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新闻报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现公司辩称,南海网公司的公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版权说明记载的内容都不清晰,其主张在现公司侵权的文章,都不是南海网发布的,故其主张在现公司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孙令正为南海网公司的专职新闻记者,其在工作任务范围之内创作的新闻报道应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南海网公司,故南海网公司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现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网络上转载并传播涉案新闻报道及图片经过南海网公司的同意,或支付了报酬,故应认定在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海网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限在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网站上的新闻报道及图片,并赔偿南海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案例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海南涛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口美兰海腾华超市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2012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0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
 
  音集协诉称,海南涛东公司、海口美兰海腾华超市未经音集协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KTV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管理的上述 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给音集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海南涛东公司辩称,公司仅提供放映装置,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同时,音集协没有提供最先出版的涉案音像制品,依法不享有涉案音像制品的著作权。
 
  海口中院认为,音集协要求海南涛东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口美兰海腾华超市仅向客人出售茶饮,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海南涛东公司共同实施了放映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海南涛东公司停止使用并从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涉案的《BA BA BA》等8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400元。
 
  案例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口美兰南丰贸易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0年12月21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 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859363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白兰地;葡萄酒;威士忌等,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2014年8月7日中粮公司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177356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白兰地;葡萄酒;威士忌等,有效期限至2024年8月6日。
 
  中粮公司诉称,海口南丰贸易分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优选级95金装高级干红葡萄酒产品上所使用的产品来源标识,与其注册的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中粮公司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其销售的案涉产品系仿冒中粮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其侵权行为给中粮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要求停止侵犯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省高院二审认为,中粮公司系第7859363号注册商标和第12177356号的商品类别上专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口南丰贸易分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故海口南丰贸易分店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经营者杨某南承担。
 
  法院判决,海口南丰贸易分店的经营者杨某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优选级95金装高级干红葡萄酒,经营者杨某南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例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三亚龙伙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7年6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向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管理公司)颁发注册号为第18096479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小龍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 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餐馆、备办宴席、饭店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
 
  仁众管理公司诉称,三亚龙伙伙火锅店未经仁众管理公司许可,擅自在店招、装潢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小龙坎”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三亚龙伙伙火锅店提供的餐饮服务系仁众管理公司提供,侵犯了仁众管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存在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亚龙伙伙火锅店使用的“小龙坎”标识与仁众管理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的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且也未经仁众投资管理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已侵害了仁众管理公司“小龙坎”商标专 用权。
 
  法院依法判决,三亚龙伙伙火锅店经营者丁某立即停止在其经营中使用“小龙坎”,并赔偿仁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案例5:三沙蓝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和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
 
  三沙蓝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诉称,2014年8月30日,蓝海公司与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联瑞公司)签订一份专利服务合同,约定蓝海公司委托联瑞公司提供专利服务的相关事宜。联瑞公司为骗取商标代理费,在明知商标已于2014年7月23日被其他主体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4月9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导致全部商标被驳回。联瑞公司没有专利代理资质,为了骗取代理费,编造谎言致使蓝海公司与其签订专利服务合同,收到专利代理费后未完成代理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联瑞公司退还公司支付的商标代理费、发明专利代理费。
 
  海口中院认为,蓝海公司与联瑞公司签订的商标代理合同和专利代理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成立商标代理合同关系和专利代理合同关系。法院判决,联瑞公司并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当向蓝海公司退还商标代理费7200元,发明专利代理费6500元。
 
  宣判后,联瑞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联瑞公司以其与蓝海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案例6: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的装潢为其特有装潢,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为公众所知悉。“椰树”椰子汁产品的包装为易拉铁罐,装潢为罐贴正面文字、图案及色彩的排列组合,罐贴自2005年7月15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2017年2月14日取得商标注册证。
 
  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自2016年1月开始,生产容量为245ml的“椰腾”牌椰汁并对外销售。2017年9月1日,海南省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万宁工商局)受理举报后查实亚马逊公司至案发共生产“椰腾”牌椰汁4760箱,已销售2830箱,销售收入为79240元,违法所得为14331.76元。2017年12月28日,万宁工商局对亚马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饮料包装装潢相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亚马逊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及销毁侵权物品,并对亚马逊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331.76元及罚款14331.76元的处罚。
 
  椰树公司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属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罐身正面突出使用的“椰汁”字样,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请求判令:一、亚马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特有包装、装潢的“椰腾”牌椰汁系类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二、判令亚马逊公司赔偿椰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00万元;三、亚马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亚马逊公司辩称,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汁名称是“椰腾”而非“椰树”,“椰腾”牌椰汁的包装罐装潢与椰树公司生产的产品有明显区别,足可以让消费者区分。亚马逊公司不存在侵害椰树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
 
  海南省一中院审理认为,“椰树”牌椰子汁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椰树公司的“椰树”牌椰子汁产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一定的辨识度。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装潢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椰腾”牌椰汁在罐身正面显著位置并未标注商标,而是在罐身侧面上方标注商标,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椰腾”牌椰汁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椰树公司主张100万元赔偿,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亚马逊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结合万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情况,综合考虑酌定亚马逊公司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关于椰树公司提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的请求,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责令亚马逊公司销毁侵权物品,故对椰树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判决:一、亚马逊公司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椰树公司 “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限亚马逊公司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椰树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6万元;三、驳回椰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7: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7年春节,陈某与杨某(另案处理)商量之后,决定从湖南醴陵购进假冒的海南烟花爆竹厂注册商标“好日子”烟花爆竹到海南销售。陈某等人花钱购买假冒的烟花爆竹,通过货车运输到了海南。为了存放的烟花爆竹,陈某在海口灵山镇一加气站旁边租赁了一个仓库。2017年2月14日,烟花爆竹卸货到租赁的仓库内。当天下午5点左右,陈某原本电话联系了人,准备将这批货销售出去。结果,因为听说有关部门要来检查,他又让人回去了。
 
  2017年2月15日晚,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在海口一仓库内,查获该批假冒海南省烟花爆竹厂注册商标的“好日子”品牌爆竹,并当场扣押到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同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经查,被查扣的“好日子”爆竹均系假冒“好日子”注册商标的产品,载明发货人系醴陵市华洋出口花炮有限公司,该许可证系伪造。
 
  经委托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扣押的上述假冒“好日子”爆竹产品的价格进行估价鉴定:标的总价值人民币921160 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意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爆竹,被查扣的爆竹价值9211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8: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海南金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诉称,2014年9月11日,源德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源德盛公司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经调查,海南金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ZL201420522729.0号专利完全相同,该商品由金域公司销售,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金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金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元;三、驳回源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9:陈某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14年3月开始陈某才在家中生产制作食用伊面并销售。为了使生产的伊面不易腐烂,陈某才先后多次从临高临城镇一家粮油店购买 “三无”产品硼砂、柠檬黄等非食品添加物质,并添入到生产的食用伊面。从开业至2016年1月期间,陈某才平均每天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的伊面400个左右,一年生产、销售270至280天,并以每个伊面0.7元的价格批发,销往多家米粉店和米粉摊点,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3万元。2016年1月23日,临高县食药监局在陈某才家中的生产作坊现场查获、扣押了伊面及硼砂等非食品添加物。经检测,取样的伊面中,硼砂和硼酸含量分别为198mg/kg、196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才在生产伊面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销售明知掺有硼砂的伊面,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驳回陈某才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某才犯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案例10:日月广场状告海口知产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
 
  张忠义是名称为“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401600.X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8日,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7年2月8日,张忠义向海口知识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口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以海南海航日月广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广场管理公司)通过微信号“海航日月广场”在停车场开展的反向寻车服务的技术方案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请求日月广场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在其微信号中关闭反向寻车服务。
 
  海口知产局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张忠义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17年6月12日,海口知产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停止使用与张忠义相同的反向寻车方法。
 
  日月广场管理公司起诉称,海口知产局作出《决定书》,认定程序违法、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张忠义的专利技术既非相同,也非等同,《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判决:一、撤销海口知产局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决定书》;二、海口知产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海口知产局负担。
 
  一审宣判后,张忠义不服,以一审判决将不必要审查的证据确定为需全面审查分析的证据,故认定海口知产局在作出本案行政决定时认定事实依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日月广场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忠义负担。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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