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的调运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正值春季添槽补栏旺季,针对目前养殖场存在的调运知识欠缺,笔者从工作实际出发,总结出一套调运流程,供养猪场(户)参考。
了解疫情状况
作为生猪养殖场无论何时都要密切关注疫病发生流行动态,掌握疫情发生省市及县的案例数量、养殖规模、流行趋势、原因分析及周边动态,为下一步选择引进生猪来源和渠道提供准确参考。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官方兽医、畜牧兽医部门了解实情,关注本地防控动态,落实防控措施。选择拟引进生猪养殖企业,应把握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纳入初步确定范围: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场应具备年审合格有效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二是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省市县三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三是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落实检测申报
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所属省份。但必须实施抽检制度:一是按照拟调运种猪数量的30%采集生猪血液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样品应覆盖本批次拟调运种猪所在全部圈舍,原则上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二是按照拟调运商品仔猪数量的10%采集生猪血液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样品应覆盖本批次拟调运商品仔猪所在全部圈舍,原则上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三是按照每个出栏肥猪待出栏圈采集2头生猪血液样品,拟出栏生猪总数不足5头的要全部采集血液样品,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四是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五是非洲猪瘟检测必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六是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或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生猪,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七是按规定调运的种猪、商品仔猪以及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其运输车辆应符合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八是出栏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对于非洲猪瘟疫区全部解除封锁以及未发生疫情省份,调出生猪及其产品仅凭产地检疫证明即可,但种猪调运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落实申报、检测、调运。
做好引进准备
包括养殖场消毒、调运车辆选定、路径选择、人员上岗培训等。
一是做好养殖场全面清洗、消毒准备,不漏死角。按照“清扫-消毒-浸泡-冲洗-消毒-晾干-熏蒸”程序彻底消毒猪舍。同时对养殖场管理区、生产区、装猪台、净污道、隔离舍、场外缓冲区道路、饲养员工作衣帽、饲养工具、运输车辆、无害化处理区等进行大清扫、大消毒。同时,对损坏的养殖设施予以加固维修,堵塞犬猫出入场区洞口,消杀蜱虫。二是确定调运车辆,要求必须符合车辆运输条件和备案规定,最好能做到车辆专用,消毒彻底。三是做好场内管理人员及雇佣人员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培训。四是筛选运输路径,确保不途径非洲猪瘟疫区。
规范检查启运
通过实验室抽检确定非洲猪瘟病毒阴性后,对选定引进目标猪群进仔行动、静、食行为观察,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过专用通道或专用车辆周转,启动生猪装运程序。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官方兽医现场检查无误后,依据车辆消毒证明和检测证明,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由承运人随身携带。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生猪运输车辆遵照指定路线行驶,沿途主动接受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
落地隔离报告
承运人在生猪运抵目的地后,由养殖场负责人及时报告当地官方兽医现场检查隔离。生猪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官方兽医在检查时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并严格查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对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在引进生猪隔离饲养15天后,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即可实行并群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