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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专项监测12种水生动物疫病 确保生物安全

2019-05-09 13:30:01浏览:457评论:0 来源:齐鲁网   
核心摘要:省农业农村厅消息,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2019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山东将对鲤春病毒血症SVC(鲤鱼、锦鲤或金鱼,不允许采取鲢、鳙、鲫鱼样品)、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鲤浮肿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罗非鱼湖病毒病(罗非鱼)、虾类系列病(对虾和克氏原螯虾)等12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
   齐鲁网济南5月9日讯 省农业农村厅消息,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2019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山东将对鲤春病毒血症SVC(鲤鱼、锦鲤或金鱼,不允许采取鲢、鳙、鲫鱼样品)、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鲤浮肿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罗非鱼湖病毒病(罗非鱼)、虾类系列病(对虾和克氏原螯虾)等12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
 
  (2019年山东省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合理布设监测样品点,确保样品点具有连续性、代表性,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省级增殖站、近3年出现过阳性结果的单位为必检单位,各必检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品种在12种疫病之列的也必须抽检,样品点的设置要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结合。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样品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每个样品采集鱼(虾)150尾,必须监测水产苗种,成品阶段不得抽检。本年度采样工作委托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负责。
 
  根据有关要求,检测单位应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反馈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照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物安全。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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