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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安徽省天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蚌埠海亮明珠店被处罚

2019-05-10 14:34:07浏览:838评论: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5月8日,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食罚〔2019〕25号》。安徽省天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蚌埠海亮明珠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有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8日,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食罚〔2019〕25号》。安徽省天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蚌埠海亮明珠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有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安徽省天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蚌埠海亮明珠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MA2NF3X01H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千万家海亮明珠菜市场52#、53#
 
  负责人:张前进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保健食品区查见苦荞茶一盒,产品包装底部标注“生产批号1804011,生产日期2018/4/11,生产批号160531,生产日期05/31”。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蚌市监食查扣[2019]21号)。经批准2019年4月12日予以立案((蚌)食立申[2019]25号)。
 
  经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批次苦荞茶1盒,购进价格为10元/盒,销售价格为18元/盒,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1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天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蚌埠海亮明珠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张前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情况说明》及授权人吴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情况;3.检查人员于2019年4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4.2019年4月12日案件承办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苦荞茶的情况;
 
  5.《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及《安徽省天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出库单》照片,证明当事人涉案苦荞茶的采购配送情况;
 
  6.现场拍摄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盒苦荞茶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苦荞茶的事实;
 
  7.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蚌市监食查扣[2019]21号、送达回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现场照片确认表,证明对涉案批号食品的扣押情况及当事人意见;
 
  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DBS34/2607-2016, 证明苦荞茶产品标准号及发布、实施时间。
 
  2019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食罚告〔2019〕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当事人涉案食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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