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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浸出大豆油

2019-05-10 14:34:08浏览:225评论: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5月8日,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蚌市监食查扣〔2019〕3号》。经查,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浸出大豆油,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8日,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蚌市监食查扣〔2019〕3号》。经查,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浸出大豆油,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586115445Y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虎山东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邢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经查,你单位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浸出大豆油,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食查扣〔2019〕3号)]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地点: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仓库。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密封阴凉通风
 
  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孟新 联系电话:0552-3016517
 
  附件:《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食查扣〔2019〕3号)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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