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贵州曝光15批次不合格食品 绝大多数为饮用水

2019-05-10 18:21:16浏览:746评论: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摘要:5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第15期食品抽检信息,曝光了15批次不合格食品,绝大多数为饮用水。
     5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第15期食品抽检信息,曝光了15批次不合格食品,绝大多数为饮用水。
 
  通报显示,不合格食品中饮用水占14批次,其中有 10批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不合格样品分别为:标称安顺市西秀区九龙山泉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标称安顺市西秀区偏港山泉水厂生产的偏港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标称安顺市西秀区黔之泉山泉水厂生产的屯堡山泉饮用山泉水、标称安顺市西秀区竹林山泉水厂生产的大路饮用天然泉水、标称安顺思源饮用水厂生产的黔中飞瀑饮用山泉水、标称安顺天池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池古寨山泉水、标称百里杜鹃饮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花山杜鹃珍稀天然富硒山泉、标称毕节思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莲花饮用天然泉水、标称德江县共和响水洞山泉水厂生产的响水洞饮用天然泉水、标称凤冈县淼尔矿泉水厂生产的太极冰泉饮用天然泉水。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细菌之一,常存在于潮湿的环境,如土壤、空气、水中,该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条件下可致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一是水源水受污染;二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三是回收桶清洗消毒有缺陷。
 
  上述食品中,标称安顺市西秀区黔之泉山泉水厂生产的屯堡山泉饮用山泉水还检出了亚硝酸盐(以 NO2-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此外,还有2批次饮用水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不合格样品分别为:标称凤冈县绥阳镇营盘山山泉水厂生产的黔北秀水饮用天然泉水、标称贵州德江泉口石林泉水厂生产的泉口石林泉饮用天然泉水。
 
  根据《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和《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包装饮用水和天然矿泉水中大肠菌群均应符合c=0,n=0,m=0CFU/Ml。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水源受到污染、过滤系统如滤芯等未及时更换、回收桶的清洁不彻底,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具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而导致。
 
  其他不合格饮用水为:标称贵州梵净山晶晶天然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蘑菇石饮用泉水检出耗氧量(以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大方县黄泥塘镇龙洞山泉水厂生产的龙洞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检出余氯(游离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除饮用水外,还有1批次酒类产品检出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标称贵州茅台镇大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大福酒(一级)53%vol。
 
  白酒中酒精度不达标会影响白酒的品质,原因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所用酒精度计未经过检定校准溯源造成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或是为企业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市场监管部门,仁怀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以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5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批号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分类 公告号 公告日期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检验机构 备注
3CFU/250mL;
2CFU/250mL;
3CFU/250mL;
4CFU/250mL;
2CFU/250mL
‖n=5,c=0,m=0 CFU/250mL
饮料 2019年第15期 2019.5.9 贵州省/省抽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
5CFU/250mL;
3CFU/250mL;
3CFU/250mL;
4CFU/250mL;
5CFU/250mL
‖n=5,c=0,m=0 CFU/250mL
饮料 2019年第15期 2019.5.9 贵州省/省抽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
3CFU/250mL;
4CFU/250mL;
3CFU/250mL;
5CFU/250mL
‖n=5,c=0,m=0 CFU/250mL;
亚硝酸盐(以 NO₂⁻计)
‖0.034 mg/L‖≤0.005 mg/L
饮料 2019年第15期 2019.5.9 贵州省/省抽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

      相关报道: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5期)
 
  本文由食品资讯中心编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foodmate.net。

(责任编辑:城阳)
下一篇:

马铃薯收获在即 海关走进田间助出口

上一篇:

天津市南开区抽检49批次食用农产品样品 不合格1批次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
 
  • 网站客服

    法定工作日

    8:30-17:30

  • 微信扫描关注

  •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