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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警示:切勿冒险吃河豚!

2019-05-14 19:20:10浏览:360评论:0 来源:珠海特区报   
核心摘要:在我国南方,河豚与刀鱼、鲥鱼并称“长江三鲜”。民间自古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每年3月到5月正值河豚产卵期,其毒性最强,也是因食用河豚中毒事件的高发期。为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河豚鱼食品安全警示: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和销售的食品,为确保安全,公众应自觉不食用河豚鱼。
   本报讯  在我国南方,河豚与刀鱼、鲥鱼并称“长江三鲜”。民间自古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每年3月到5月正值河豚产卵期,其毒性最强,也是因食用河豚中毒事件的高发期。为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河豚鱼食品安全警示: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和销售的食品,为确保安全,公众应自觉不食用河豚鱼。
 
  河豚鱼,又称“河鲀鱼”“气泡鱼”“气鼓鱼”等。清明节前后,野生河豚常出现在长江中下游区域。其内脏、卵巢、血液、鱼皮、鱼头等部位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
 
  据专家介绍,食用野生河豚很容易因加工处理不当导致中毒。河豚毒素(TTX),是自然界发现的毒性最强的神经毒素之一,0.5毫克就可能致人死亡。其毒性相当于剧毒药品氰化钠的1250倍。河豚鱼中毒极易导致中毒人员的神经麻痹,进而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现在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中毒死亡率较高。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因食用河豚鱼导致中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理发布了食品安全警示: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和销售的食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提醒餐饮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捕捞和加工制作河豚鱼;公众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采购和加工制作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河豚鱼及其毒性的认识,自觉不食用河豚鱼;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在不慎误食河豚鱼时,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水产养殖专家还提醒,河豚毒素不只存在于河豚体内,在某些海洋生物中,比如云斑栉虾虎鱼、织纹螺等体内也可能含有这种毒素。尤其是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等。这些螺、贝类海产,珠海市民常有食用。天气渐渐炎热,大排档又要迎来旺季,各种螺类往往是热销产品。为此,消费者要仔细辨别,避免误食。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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