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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报7批次不合格食品,主要检出农残、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等超标

2019-05-14 19:21:17浏览:392评论: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摘要:5月1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2019年第19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报了7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4批次,肉制品、餐饮食品、水果制品各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农残、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等超标。
   5月1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2019年第19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报了7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4批次,肉制品、餐饮食品、水果制品各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农残、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等超标。
 
  4批次食品农产品分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非食用物质,其中3批次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分别为:绿园区木吉它超市销售的标称王波为进货来源的韭菜(计量称重),腐霉利超标;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亚菊蔬菜批发为进货来源的菠菜(计量称重),毒死蜱超标;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自由大卖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长春市鸿润蔬菜种植基地为进货来源的芹菜(计量称重),氧乐果超标。
 
  另外,还有1批次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王桂贤蔬菜为进货来源的绿豆芽(计量称重),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 0.071m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毒死蜱在菠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芹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还有1批次肉制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为: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市樱树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60克/袋、樱树及图形商标),菌落总数超标。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可能由于原料、包材或生产加工过程受微生物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工艺把关不严,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产品杀菌不彻底或在储运过程中未能持续保持储运条件等原因造成。
 
  此外,还有1批次在长春高新第一实验学校抽取的黄瓜咸菜(散装(200g/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1批次通化市欣明达商贸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销售的姜片(计量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告知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长春、吉林、通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责令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相关报道: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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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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