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不能食用的情况下,仍将饲料添加剂冒充食用盐加工成食品,给学生、家长及附近村民食用!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亓某因触犯食品安全的红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亓某在莱芜区经营一家油饼店,2016年5月,亓某购进了150公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在明知这种氯化钠不符合食盐标准、不能食用的情况下,仍然将氯化钠添加到油饼、馄饨中。
在半年内,亓某用大约50公斤氯化钠加工油饼、馄饨共10000斤左右,给学校的学生和家长,还有周围的村民食用。2016年12月,有关部门经抽样检查,发现其中含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根据规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标准,不能添加在食物中。
经询问,亓某承认检测出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来自自己加工的油饼、馄饨中。抽验不合格后,行政机关要求亓某停止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将剩余食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莱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亓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