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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人因炸油条被判刑 摊主委屈“监管的人还常买我的油条”

2019-05-23 16:39:10浏览:942评论:0 来源:尚法新闻微信号   
核心摘要: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六年间有几千人因“炸油条”判刑。这些人在炸油条的过程中使用了明矾作为添加剂,明矾中含有铝。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干重),并且油条作为油炸食品是可以使用食用明矾的。这几千人被判刑的原因几乎都是油条中的铝含量超标。但其中不少人都表示,不知道油条中会存在铝残留一事。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六年间有几千人因“炸油条”判刑。这些人在炸油条的过程中使用了明矾作为添加剂,明矾中含有铝。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干重),并且油条作为油炸食品是可以使用食用明矾的。
 
  这几千人被判刑的原因几乎都是油条中的铝含量超标。但其中不少人都表示,不知道油条中会存在铝残留一事。

  被判刑的人大多都上诉
 
  此前,在4月19日的国际食品安全大会上,食品安全权威专家陈君石院士在演讲中特别提到,“近年来,对于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介入,把人抓了,判了刑,最典型的就是油条中铝超标的案子。根据刑法,一定要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才能入刑,但现在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裁定书中,大多都是二审刑事裁定书。也就是说这些人都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不少人都表示,不知道油条中会存在铝残留一事。
 
  2016年6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林某甲、林某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在××店使用明矾、苏打粉等食品添加剂生产油条,用以批发和零售。其中被告人林某甲负责购买明矾、苏打粉等材料,被告人林某乙负责将面粉、明矾、苏打粉揉制成炸油条的面团,再由苏某负责油炸制成成品。平均每天生产近200条油条。
 
  2014年12月22日1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店进行检查,现场起获成品油条及明矾、苏打粉等食品添加剂;公安民警还从××店现场起获尚未售出的30条油条。
 
  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从××店起获的成品油条铝残留量为974mg/kg,从××店起获的成品油条铝残留量为446mg/kg。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称,从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而按照2014年12月24日发布,自2015年5月24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油炸面制品的铝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
 
  林某甲和林某乙被查时间,刚好处于这两项规定发布间隙。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查获的油条中铝残留量检测结果不合格,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随后,林某乙不服,提出上诉称他不知道油条中会存在铝残留一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他时间生产、销售的油条是否存在铝残留量;从未造成任何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所销售油条均系零售,并未批发;他是初犯、偶犯,原审量刑过重。在二审判决中,两人量刑均有减轻。
 
  一次抽检能否证明所有油条都不合格?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在很多人的辩护意见中,都提到了“一次抽检不合格不能证明至案发以来所生产油条都不合格”。
 
  2019年5月5日和5月15日,裁判文书网分别公布了两则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两名被告人马平秀和房计中都用含有“铝”的“钾明矾”加工油条并销售给附近居民食用,经检测,两人所售的油条结果均为“不合格”。
 
  一审法院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认定两人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随后,马平秀和房计中分别对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两人的辩护律师都是曹鹏搏,辩护意见也几乎一致。辩护意见认为,一次抽检不合格不能证明被告人多年以来所有油条都不合格,没有证据证明食用一次超标油条就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从2014年7月1日起才禁止将硫酸铝钾等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且油炸面制品除外,被告人此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原判决认定销售额的证据不足,判决的罚金过高。
 
  在二审判决中,两人的罚金均降为一审的一半,其他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后改判的只是个例,多数上诉者都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得到的二审判决都是维持原判。
 
  “相关监管部门宣传不到位”也是上诉者常提到的一点。
 
  此前有媒体曾报道过一个案例,河北邯郸的柴清林经营着一个早餐摊,主营粥和油条。2015年底的一天,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工作人员来到摊位抽检油条。
 
  在抽检中,柴清林油条的铝含量为1150mg/kg,超标10倍之多。但他觉得委屈:“根本没人告诉过我,监管部门的人还经常来买我的油条吃呢。”摆摊近两年,他一直使用传统方法炸油条,凭经验添加明矾,并不知道油条中铝含量多少才算超标。
 
  2018年,广西轻工产品检验站曾发布《南京市油条中铝残留水平安全调查》一文,在15份油条样品中,只有四份未检测出铝残留,四份铝残留低于国家标准,其余七份样品残留量最高值超过国家规定的6倍。
 
  2015年吉林化工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也曾发布过《吉林市油条中铝含量调查》,41个样本中近四分之一都超标。
 
  此前有调查表明,贵阳市、重庆市渝中区、咸阳市和濮阳市油条铝超标率分别为100%、98%、88%和51.1%。
 
  在这些样本中,街边摊点的油条铝超标率明显高于餐饮店。《吉林市油条中铝含量调查》中指出,主要是因为这类个体摊点大多为现做现卖,不利于监管。
 
  尚法新闻(ID:zgsbfzzk)梳理裁判文书网上油条铝含量超标的相关案件,大都属于刑事案由。其常规操作是,被查处后,被移交至检查机关起诉,法院判决。
 
  “如果不尽快明确标准,很容易激起执法者以刑事手段惩罚行政违法的冲动。”一位不愿具名的食品安全专家此前对媒体说道。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南方周末、《南京市油条中铝残留水平安全调查》、《吉林市油条中铝含量调查》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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