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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水平

2019-05-24 18:52:47浏览:332评论:0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摘要:近年来,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扎实开展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规范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近年来,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扎实开展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规范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召开学法座谈会、制定责任标准。一是召开食品安全学法座谈会。针对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交通巷批发市场承担全省80%食用农产品批发的实际情况,召集批发市场主要负责人、当地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详细解读《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研讨解决食品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二是制定主体责任标准。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这一关键问题,制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组织各地对照《主体责任标准》要求,对市场开办者和食品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了检查,推动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三是开展现场观摩。组织各市(州)和县(区)市场监管局长对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和交通巷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监管和食品检验室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观摩。由市场开办者讲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相关资料、检验制度等内容。通过现场观摩,为进一步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监管思路。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食用农产品入场抽检制度》及《食品安全“三承诺”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监督、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配备了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与市场内销售者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建立了入场经营者档案,统一印制了销售凭证,市场开办方定期对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开。为便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督、指导全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均在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企业主体信息和监管人员照片、食品安全知识、监督举报电话、日常监督检查表等监管信息。
 
  三、强化日常监管,狠抓监督抽检。一是加强集中交易市场日常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主体资格、严查食品来源、严查储存条件、严查销售行为等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了肉制品、冷藏冷冻食品、畜禽水产品以及非洲猪瘟防控等多项食用农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规使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着重从批发源头上抓好监督抽验,2018年,省级安排抽检食用农产品188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排监督抽检136批次,其他农贸市场619批次),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28批次,不合格率1.49%;市、县两级抽检食用农产品1617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364批次,合格率97.75%,有效防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建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监督、指导全省各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共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70家(其中,市场32家、商场超市38家),对全省9个批发市场实现了全覆盖,达到每日快速筛查食品近500余批次的规模。食品快检室的建立,初步实现了食用农产品入场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的监管机制,对保障我省食品消费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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