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以下简称《价值标准》),对乔木、灌木等植物的价值做了重新定价,损绿、毁木、擅自砍伐树木等行为将按新树木价值标准进行处罚。据悉,《价值标准》将于6月18日起正式实施。
为什么重新定价?
近年来,生态城市、公园城市等概念火热,在此背景下,温州借助大建大美的契机,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显着,得到许多市民的点赞。作为绿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城市树木屡遭破坏,相关新闻屡见不鲜,而作为执法参照物的《温州市植物价值标准》是由2012年开始实施的,距今已经有7年之久,加上树木价值变动较大,目前已不适用。
“以‘本地无柄小叶榕’为例,如果遭到人为破坏,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参考的是2012年开始实施的《温州市植物价值标准》。而植物从苗圃到养护,被破坏时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当时定价标准。”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金平说。
2018年3月1日,《温州市绿化条例》开始实施,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树种、树龄、规格、生长状况、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等因素制定”。为保证县(市、区)和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树木价值处罚过程中,有切合实际的参照标准和依据,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2018年8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新《价值标准》的制定程序。
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2018年12月4日形成《温州市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12月25日形成修改稿,同日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发送给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瑞安市、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泰顺县、文成县、永嘉县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讨论,2019年1月30日形成送审稿报批。
《价值标准》明确树木种类与价值
《价值标准》由前言和正文组成,前言共7条,正文共5部分。正文第一部分收录了温州本地常见的41种(属)常绿乔、灌木;第二部分收录了温州本地常见的61种(属)落叶乔、灌木;第三、四部分对低矮地被类和灌木球类植物进行了一般规定;而第五部分则对温州本地常见的9种(属)其他植物进行了定价。
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金平介绍,《价值标准》收录了本市较常见的园林树木种类,分为(一)常绿乔、灌木;(二)落叶乔、灌木;(三)低矮地被类(含1.密植成片灌木类2.草皮类3.花镜类);(四)灌木球类,(五)其他植物共五部分。
《价值标准》中植物的价格则是参照浙江省造价2018年度第三、四季度苗木信息。未收录的苗木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苗木,按照市场价格或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无法取得参照物市场价格的,则可参考省信息造价部门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此外,古树名木基价不在《价值标准》中。
根据植物胸径的大小,《价值标准》对植物进行分类,植物的基准价也有所不同。记者注意到,不管是哪一类型的植物,基准价的标准都没有超过5000元。对此,金平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如果处罚超过5000元,将面临刑事责任。
金平说,温州已经创成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得到了进一步绿化,市民应加强对植物的爱护,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