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于近日发布,以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生态保护和治理,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该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列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十大区域、可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和个人范围以及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生态补偿范围的十大区域是:永久基本农田、水稻田、市属蔬菜基地、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
条例指出,生态补偿要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合理、权责一致,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健全生态补偿配套制度体系,形成生态补偿稳定投入机制,完善生态补偿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生态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态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提出,要将生态补偿与精准脱贫相结合,生态补偿资金向经济薄弱的重点生态区域倾斜,优先保障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从事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同时,社会力量可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根据条例,生态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制定生态补偿标准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生态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为3年。要建立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统筹制度,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生态补偿资金要按照规定及时下拨。同时,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或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未履行的或将缓拨、减拨、停拨或者收回生态补偿资金。获补偿的组织和个人损害补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受到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或者获得生态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