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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文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019-06-04 09:52:33浏览:578评论: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核心摘要: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对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数额幅度、处罚力度等相关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做出了规定。《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6月3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数额幅度、处罚力度等相关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做出了规定。《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介绍,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罚款数额标准
 
  《办法》提到,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其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其中,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从重、从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此外,《办法》还对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况做出说明。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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