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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售卖“三无”保健品 经营者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2019-06-16 10:23:48浏览:311评论:0 来源:正义网   
核心摘要:网上售卖“三无”保健品,2家经营者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正义网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晶)近日,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对一起涉及食药安全领域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余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6年春节期间,陈某在走亲访友时,和亲戚王某(另案处理)聊起了保健品广告,了解到保健品在网上销售火爆,投入低、利润大,是能挣钱的好生意。两人越聊越投机,相约合伙做网络保健品销售生意。
 
  随后,陈某等人网购了“甘油胶囊”等伪劣胶囊、食品商标、药瓶等,租了场地,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食品、保健品资质的情况下,雇用了几名当地人开始了所谓的“生财大计”。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这个“三无”小作坊共生产了“虾青素”“辅敏”“肾宝”等数十种伪劣保健品。随后,陈某等人又对这些伪劣保健品的作用进行了吹嘘和夸大,声称对多种病症都有保健、治疗作用,并通过网络、QQ、淘宝销售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就在陈某等人沉浸在赚钱的喜悦中时,新泰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联合新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等人展开调查。2018年11月9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生产且生产未经批准注册的产品。
 
  案件被移送到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认为此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便向公诉部门调取卷宗。经查,办案检察官认为陈某非法生产伪劣保健品销往全国各地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且案件虽然已经查办,但销售地广,涉及民众众多,考虑到地域因素,受害者不可能全部知悉案情,仍有广大的社会公共利益正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为及时止损,应当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于同年12月10日,就陈某等人侵害公共利益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正义网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李柏阳)“被告人张永春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张永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永春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永利在12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近日,被告人“张氏兄弟”因销售“虫草参茸丸”等假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承担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付出了3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代价。据悉,该案是重庆市首例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
 
  2016年初,张永春发现,销售保健品利润大,遂与弟弟张永利合伙开起了公司,线上线下销售保健品。随后,张永春购进了几大箱“虫草多边补肾胶囊”药物,张永春将其包装拆散分开,以“虫草参茸丸”的名义对外销售,宣称是云南祖传秘方,具有增强免疫力等保健作用。
 
  在销售过程中,张永春明知该药品是假药:药品准字是假的、该公司也未生产此种药品,但为了高额利润,还是铤而走险。除了简单的线下营销外,“张氏兄弟”还进行网络营销。张永春化身“易先生”,在搜索引擎上进行“线上刷评”,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推广,通过网络销售将假药卖往全国各地。“张氏兄弟”还聘请数十人负责网络营销,通过与联系的客户微信聊天、在网上寻找客户、虚假宣传药品疗效,来销售药品。为提高成功率,还为销售人员配备沟通和推销技巧的“话术”本。2017年初,因被害人举报,“张氏兄弟”一案案发。
 
  经过重庆市食药监部门化验显示,“张氏兄弟”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成分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或保健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并非其宣称的古方中药。
 
  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多次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对假药进行鉴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张氏兄弟”涉嫌销售假药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永川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认为,张永春、张永利明知“虫草参茸丸”是假药,仍公然对外销售,其销售地域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销售金额6.3万余元,销售所得5万余元。其中,张永利参与销售所得4万余元。该案涉及消费者上百人,其行为已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永川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3倍惩罚性赔偿金、省级媒体登报道歉、召回并销毁假冒药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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