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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天津市马全友食品批发部被罚

2019-07-26 21:23:06浏览:397评论: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2019年7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马全友食品批发部(马全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马全友食品批发部(马全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4-3号)显示,2018年9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CJD-2037-2018),报告显示2018年8月20日在从天津市马全友食品批发部抽检的“白瓜籽花生(南瓜子)”(生产日期2018年3月15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1812001831070),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初从一个自称是天津市聚香顺坚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手中,购进的上述“白瓜籽花生(南瓜子)”(生产日期2018年3月15日),共计进货50Kg,进货价格是17.5元/Kg,共计货款875元,现已全部销售,没有剩余,销售价格18元/Kg,共计货值金额900元,获利25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进货时的相关票据,也无法提供商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天津市聚香顺坚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无法证明其进货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马全友食品批发部(马全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天津市马全友食品批发部(马全友)
92120105MA061JNX6N
马全友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4-3
2018年9月25日,我局接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CJD-2037-2018),报告显示2018年8月20日在从天津市马全友食品批发部抽检的“白瓜籽花生(南瓜子)”(生产日期2018年3月15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1812001831070),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初从一个自称是天津市聚香顺坚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手中,购进的上述“白瓜籽花生(南瓜子)”(生产日期2018年3月15日),共计进货50Kg,进货价格是17.5元/Kg,共计货款875元,现已全部销售,没有剩余,销售价格18元/Kg,共计货值金额900元,获利25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进货时的相关票据,也无法提供商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天津市聚香顺坚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无法证明其进货来源。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11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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