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曝光了9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不合格食品类别有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糕点1批次,罐头1批次,蔬菜制品3批次,水果制品2批次,饮料1批次;涉及不合格项目类别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
4批次食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有4批次食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分别为深圳市罗湖区湘缘地餐厅销售的湖北外婆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藕带(酸辣味),深圳市新永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菜干,深圳市彤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揭西县康尔美食品厂生产的冬瓜条,深圳市伊百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安泰普尚 杏干(黄色)。
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通常是指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等无机亚硫酸盐残留的统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在腌渍的蔬菜及水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1 g/kg,在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2g/kg,在蜜饯凉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35g/kg。
3批次食品检出防腐剂超标
深圳市杰宜之悦互联网有限公司销售的贵港市港南区正发食品厂生产的草莓奶油面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振通咸菜档销售的连城县供销罐头厂生产的清水苦笋(罐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120(g/kg;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商行销售的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蔡记腌制厂生产的澄海酸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在罐头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应≤0.5g/kg;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为低毒、安全性较高的品种,但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
此外,还有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分别为珈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销售的广州市可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固体饮料(姜味),菌落总数超标;深圳市龙岗区华味烘培商行销售的广州市白云区云鹤食品厂生产的马蹄粉,霉菌和酵母超标。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从一批产品中采集5个样品,若5个样品的检验结果均小于或等于m值(≤103CFU/g),则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若≤2个样品的结果(X)位于m值和M值之间(103CFU/g<X≤5×104CFU/g),则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若有3个及以上的样品检验结果位于m值和M值之间,则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若有任一样品的检验结果大于M值(>5×104CFU/g),则这种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霉菌和酵母是真菌中的一大类,广泛分布于自然界并可作为食品中正常菌的一部分。霉菌和酵母也可作为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规定,淀粉的霉菌和酵母应≤103CFU/g。在某些情况下,霉菌和酵母可使食品发生难闻的异味,使食品表面失去色、香、味,从而造成食品腐败变质,并可能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我局已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