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斥山面香坊食品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10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斥山面香坊食品店送达了编号为2021110310180108630的检验报告,结论是购进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的炒花生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控制和行政处罚情况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1月25日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核查处置。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从一名自称是荣成市海玉食品店的送货人手中购进了上述批次不合格炒花生,共购进了2袋,每袋5斤,共计10斤,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批次炒花生的真实来源。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荣成市斥山面香坊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花生,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八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较轻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人民币1100元。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由于荣成市斥山面香坊食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查找不合格原因。今后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