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属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农药的企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设备、设施、技术条件及管理素质,方能保证产品质量,并使全国范围内生产厂点有个合理布局,控制生产厂点的数量,建立农药企业经过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即凡是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均应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农药企业被批准后,每生产一种农药产品,还要经过申请批准。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 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