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农药名称规范化,也确保能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农业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第944号公告、第945号公告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农药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农药单制剂名称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混配制剂名称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一般不多于5个字;对于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使用商品名称作为农药名称属于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特提醒农药生产企业、广大农民朋友、植保科技工作者注意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