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药混配时应尽量避免不良的化学反应,不同的农药有不同的化学性能,因而了解各类农药可能发生的化学变化,对考虑农药的复配混用是很必要的。合理混配农药,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不应影响有效成分的化学稳定性。农药混用时,混用品种之间不发生不良化学反应(如水解、碱解、酸解或氧化还原反应等),保证正常药效或增效,也不影响药剂的物理性状(如乳化性、悬浮率降低等)。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碱性农药较敏感,菊酯杀虫剂和二硫代氨基类杀菌剂在较强碱性条件下也会分解。酸性农药与碱性农药混用后,会发生复杂的化学变化,破坏其有效成分。有些农药品种虽然在碱性不太强的条件下现混现用,但是混配后不能放置过久。如有机磷农药大多数具有酸性,在碱性条件下不稳定,容易分解生成无生物活性的物质,失去防治效果。如杀螟松、马拉硫磷、乐果等杀虫剂及稻瘟净、异稻瘟净等杀菌剂,都不能和碱性农药复配混用。与此相反,八甲磷在碱性介质中稳定,在酸性介质中反而容易分解。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和有机磷农药一样,遇碱容易分解失效,不宜和碱性农药复配混用。在有机硫类杀菌剂中,二硫代氨基甲酸衍生物如代森锌、福美锌、福美双等,虽然有~定的稳定性,但在强碱性条件下亦分解失效,不宜和碱性农药复配混用。含三氯甲硫的杀菌剂克菌丹和灭菌丹,虽然强碱性也能使其发生复杂的化学变化,但通常是比较稳定的,因此它们的复配混用范围比较广,尤其含克菌丹的混剂数量较大。内吸性杀菌剂如多菌灵、硫菌灵、三环唑等,都有一定的稳定性,适合与许多保护性杀菌剂混用。
其二,不能破坏药剂的物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粉剂不能与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混用。在各类农药复配}昆用中,最容易发生化学反应、降低药效、出现药害的是无机农药。在无机农药中,碱性农药和含金属元素的农药最多,它们在复配混用中最容易使其他农药分解失效,或产生药害。例如,多数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混用。因而,两种或几种农药是否适于复配混用,必须通过试验加以证实。
其三,不同品种混用后,不能使作物产生药害。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与敌稗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混用,易使作物产生药害。
其四,农药混合后,不增加毒性,保证对人、畜安全。混用要合理。包括品种间搭配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再用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属于混配不合理,既不增效,也不扩大防治范围,混用没有必要。
其五,注意农药品种间的拮抗作用,保证混用的效果,如苯达松与拿捕净混用因拮扰作用而降低对禾本科杂草的防效。
其六,农药混配价格要合理。农药混用是为了省工省时,提高经济效益,混配一般应比单用成本低些,同样的防治对象,一般成本高的与成本低的农药混用,只要无抵抗作用,往往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以及菊酯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都比单用的成本低。如制成混剂后,追加成本很大,是不能允许的。
其七,注意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农药混配后的使用范围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分单剂的使用范围之间既有关系,又有区别,混配农药必须在使用范围上有自己的特点,这样混配才有效果。如苯氧乙酸类除草剂2,4一滴等化学性质一般比较稳定,与含金属元素的药剂混用能生成盐,但是一般不会使药效显著降低。在除草刚中含有金属元素的药剂很少,因而其复配混用范围也比较广。植物性农药性质比较复杂,一般与有机合成的药剂复配混用时不起多大的化学作用,对药剂的效果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