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农药生产企业为了尽快使自己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获得更高的效益,随意添加隐性成分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农药零售商、厂方代表甚至公开把添加某些隐性成分作为卖点,向农户宣传推荐,公然宣扬“我的产品中加入了xx农药,效果特别好”。从市场反映看,这类产品也确实迎合了广大农户药效好、见效快的用药需求。在农药中任意添加其他农药成分,不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更有可能成为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
一、任意添加其他农药成分,严重干扰了我国农业重大生物灾害的防控行动。
二、添加农药隐性成分对生态环境是一种危害,对养蜂业和水产养殖业带来很大隐患。
三、添加农药隐性成分将加速害虫抗性的产生。
四、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超标。
五、掺加农药隐性成分会严重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六、加大抗性产生速度,危害农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012年我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对连续抽检不合格频率高、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成分等作为重点检测内容,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