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