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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通过对于农业电商经营主体有哪些帮助?

2018-11-11 20:25:42浏览:44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我国近年来的电子商务都在迅猛的发展中,其不但激发了更多年轻人的创业活力,还提高了我国的就业率。让电子商务走进农村,也是近
我国近年来的电子商务都在迅猛的发展中,其不但激发了更多年轻人的创业活力,还提高了我国的就业率。让电子商务走进农村,也是近年来我国实行振兴乡村的一大举措。农业电商可以实现线上以及线下的结合,让更多的农产品以及农资产品等可以走城市中。上个月30号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那么,《电子商务法》的通过对于农业电商经营主体有哪些帮助?接下去一起来看看吧。 农业电商
农业电商   一、3个月的缓冲期,“擦边球”不要打了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电商企业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以后,有三个月的缓冲期,可以针对《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条款,对业务进行合规性自查和调整,这三个月对于电商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客观而言,本次《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没有过分增加电商企业法律义务的条款,但一旦提高到“法律“层级,则意味着电商企业在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时,将同时面临民事责任承担和行政处罚的双重法律风险,以前的一些”擦边球“不能再打了;同时,一个新法的出台,会刺激消费者维权和诉讼争议解决的冲动,对于电商企业而言,用好这三个月,对商业模式中可能爆发法律风险的交易环节进行升级完善,至关重要。   二、赋能乡村:“轻关易道,通商宽农”    《电子商务法》主导精神还在于“轻关易道,通商宽农”, 既要规范,又要“放水养鱼”。针对电商行业“小微”起步、灵活就业的特色,给予了必要的法律扶持。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平台型”农村电商平台的“核验”责任    《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置了前置审核义务,作为”平台经营者“,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要求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搭个平台“,已经成为诸多行业创业者的一个终极梦想和商业模式基础配置。但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关系,即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需求方、平台服务供应方。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和网络虚拟交易场所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要承担一个”前置审核备案“程序,这是本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除了“要求提供信息“外,”核验“这个词,意味着平台经营者除了信息登记以外,还要进行形式上的身份核查。针对这一项规定,建议平台经营者至少做到两点:   第一,从平台协议入手,约定信息提供和真实保证条款;   第二,设置身份验证流程,包含基本资料上传和审核,且流程可记录、可保存。 农业电商
农业电商   针对“核验“,杰哥认为,电商企业做到形式上的核查即可。以个人商家为例,上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资料,同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即已具备了形式核查的基本条件,对于提交虚假身份证明资料、恶意欺骗平台的,平台不应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平台的话语权够大,系统足够完善,也可以采用真人认证,采用持身份证上传视频、照片等方式,提高”核验“的规格,进而更好地保护平台不会因虚假商户信息而被追诉。   针对企业商家,“核验”相对简单,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平台核验相关信息即可做到。在这里,杰哥建议电商企业通过前期APP等程序设计,能够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开信息平台,在企业商家上传基本信息后,进行信息核验,以避免企业商家上传虚假营业执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四、“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将推动农产品电商平台可追溯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是新法的一大亮点。“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部分杰哥分为2个方面解读:   1.未来的农产品电商平台将全面实现可追溯体系。由于农产品的环节多,如何让消费者在平台的购买的产品做到可追溯,是责任追查的重要依据。   2.针对敏感的品类比如中药材、农药、农技平台必须进行严格的前置审核,针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经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在交易环境的入口和安全维护上下功夫。   一方面加强对于交易入口的过滤,另一方面应当配备必要的客户服务和紧急呼叫端口,包括与公安等政府公共安全平台的对接,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自身平台的经营风险。 农业电商
农业电商   五、刷单将依法禁止   对于被称为“电商界之癌”的刷单、虚假交易行为,《电子商务法》也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六、侵权售假未保障安全的,最高罚200万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快递员不征求同意不能直接把快递放驿站,对于生鲜农产品最后100米不上楼问题有望解决   《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之前担心杨梅等冷链生鲜快递强行放到驿站的问题将解决。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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