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及业务单位: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规定,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磷胺和久效磷五种高毒农药的出口仅允许在2008年内进行,而《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审批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所以本中心现决定自2008年12月5日起停止受理5种高毒农药出口的申请,特此通知。
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及业务单位: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规定,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磷胺和久效磷五种高毒农药的出口仅允许在2008年内进行,而《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审批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所以本中心现决定自2008年12月5日起停止受理5种高毒农药出口的申请,特此通知。
手机看新闻
微信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