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蛟河市前进等4个乡镇的70户农民,在蛟河市某农资公司分别购买了“长青1号”水稻除草剂共计1795袋。用于田间后,均不同程度发生了药害,造成水稻长势弱,农民们心急如焚,纷纷到蛟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生产厂家在2006年生产的“长青1号”水稻除草剂中,添加了一种增效剂成份,但却仍沿用2005年的使用说明书。在销售时,也未向购买者做任何口头说明。农民按说明书在田间使用,结果造成94.62公顷水稻田的药害。最终确定:由“长青1号”水稻除草剂的生产者赔偿70户受害农民经济损失近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