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也希望这些农药、化肥未造成地下水污染。但把“这些农药、化肥均已过期”作为依据,很难让人放心。而仅凭检测部门口头反馈,就急于下这样的结论,至少有点像事故报道中常用的“情绪稳定”的味道。
所谓“这些农药、化肥均已过期”,意即已经失效。但失效是指这些农药、化肥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并不代表同时失去了不应有的副作用。试想,人们常用的药品、食品、化妆品等,一旦过期,就被视为对健康有害,难道本来就对人体有害的农药、化肥,过期后反而不会污染接触到的土壤和水质?
无论最终检测结果会怎样表述,但在此之前以“过期”解释“无害”是草率的。这就如对“问题疫苗”,以“无效”说明“没有后遗症”一样,都是在直奔“稳定情绪”的主题。但对此类的解释,无需相关专业知识,都难以成为解除公众担忧的“定心丸”。因为,在人们的常识中,过期的东西都是有害的,不可能这些东西本身有毒,过期后反而无害了。当然,不排除科学依据下的分析结论,或许有些化学物质,一旦过期就还原成无色无味无毒的物质。
那么,既然当地有关部门如此有把握,为何处置这些过期的农药、化肥,需要一家具备资质的公司?这就说明相关部门明知这些农药、化肥虽然已经过期,但是还存在着危害性。
实际上,在“还不清楚是谁将这些农药和化肥埋在村里”,对是否造成地下水污染仅凭“检测部门已口头反馈”的情况下,先作出居民饮水水质未受到影响的结论,已经暴露出相关部门急于息事宁人的态度。为何令公众担忧的公共事件,总是让公众“不必担忧”的结论在先?为何诸多不幸事件,总会出现“幸运”的结果?不得不令人疑惑,如此的“定心丸”是在宽谁的心?
当出现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危害百姓健康的安全问题时,相关部门首先考虑的是什么?是对人民群众的危害程度还是自己的责任大小?无疑,危害程度越小,相关的责任也越小。因此,当类似的事件发生,很多时候在第一时间都是让人“放心”的消息。而对事情的起因,追责和处罚,往往含糊其辞,有些甚至不了了之。
笔者并非认为正阳县一村庄地下挖出一卡车农药和化肥,必定对当地的居民饮水水质造成污染,而是觉得在没有得到权威部门的正式结论时,把“这些农药、化肥均已过期”当做“定心丸”,简直是在自欺欺人。这种缺乏起码科学态度,不顾人们普遍认知的说辞,很可能把一个可能让人放心的检测结果,变得像在灾难现场称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一样,给人虚假和推卸责任的看法。
过期农药能否变成“定心丸”?还得依据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否则,笼统的“过期”等于“无害”,食药监管理是不是要重新定义相关的检测标准?过期商品还有什么危害性?还有什么被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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