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体系化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农药限量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和食品,并配套相应的基础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充分,规范完善,指标具体.体现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标准制定、实施和技术支撑的协调统一性,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标准体系。
2、强化风险评估
风险分析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近年来.我国通过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和限量标准制定,暂停一批农药登记批准,对一些农药残留风险较小的,放宽了残留限量。提出了一批豁免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名单,风险评估、标准制定、登记批准、撤消登记、免除残留限量等农药产品生命周期理念得到了有效应用,形成了一个风险评估一风险管理有机体系。
3、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协调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吸收采用了CAC、FAO/WH0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和限量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确保标准制定的技术依据和方法与国际接轨;二是在满足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值的设定尽可能的与国际标准、主要农产品贸易国的标准协调一致;三是引入统计学评估方法,应用于农药残留风险评估中。
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水平相比.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加剧的农产品及食品国际贸易形势相比,与近年来发生的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引起的新闻媒体空前关注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一些制度已与当前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限量标准制定与农药登记脱节,农药监管链条长,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不到位,残留资料要求低且报告与国际不接轨,市场监测和农产品及食品进出口检出而无残留限量判定依据时缺乏明确的处理措施等。
2、标准规范有待健全
我国虽然已制定3650个限量标准.但与CAC、美国和欧盟等相比,标准数量的差距很大.农药残留标准的缺失已成为影响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技术障碍。在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方面,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技术力量薄弱和分散.相互间缺乏有效链接.与风险评估相关的机制体制不健全。另外,我国农药残留膳食摄入风险评估.特别是膳食消费数据等方面与国际接轨还有一定距离,对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国际化步伐造成不小的阻碍。
3、社会参与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当前标准制定主要由政府主导,标准制定计划制定、经费投入和相关研究等二作都由政府及相关研究机构承担。农药残留标准涉及农药生产、农业生产、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检验检疫和进出口等行业,直接关系到我国农药及食品行业的国际贸易,但我国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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