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药中毒等事件频发 仅被看作意外而非职业性伤害
学者普遍认为,将传统的“自雇型”农业劳动者纳入现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存在理论障碍,只有农业生产企业化运作,农业劳动者才能获得相应保障。应适当调整和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将农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业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时也能获得与产业工人差不多水平的救济和补偿。
2013年11月22日,江苏省淮安市。
苏北田野被白色的薄雾笼罩,秋收之后种下的麦子已经拔出20厘米长的麦苗。晴天,最高温度16度,微风——正是给麦子打除草剂的好时机。
下午3时,淮阴区棉花庄镇袁庄村的闫敏正在麦田里打药。她告诉山村网记者,今年6月的一个大晴天,她将除草、驱虫的几种农药混合在一起,背上农药喷雾器下地打药。气温正高,她只穿了件衬衫,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到了中午,她开始感觉恶心想吐,随后越来越严重。意识到是农药中毒症状,她赶快收工回家,休息了五六天后才好转。
淮阴区棉花庄镇袁庄村是典型的农业社区。夏天,成片的田地种植玉米、水稻、豆子;秋天普遍种植小麦,田间地垄还种着一些蔬菜。机械加手工耕种,这里代表了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农业劳动暴露在较多的职业危险因素中。
农业伤害现状不容乐观
农业劳动暴露于露天的自然环境中,使用农药化肥、农机具,这些客观劳动环境因素使得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可能性高于其他职业。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伤害预防研究所所长张徐军教授告诉记者,农业伤害指农民在农业生产环境中,从事与农业生产工作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伤害。伤害严重程度须符合到医疗单位就诊并被医务人员诊断为某一急性损伤,或因伤害休工一日以上。
从2009年开始,张徐军系统性关注农业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伤害,是我国开展农业伤害流行病学研究最早的一批学者之一。同年,他在苏南、苏北各随机选取一个村子,采取入户发放调查表的方式,开展了农业生产活动中急性农药中毒情况调查。有效回收的910份调查表中,急性生产性农药中毒87例,中毒发生率为9.6%。
“农药中毒是农业劳动者最为常见的职业伤害。”张徐军介绍,较为常见的伤害还有农用机械伤害、农用车辆伤害、动物咬伤、跌落等。
来自公共卫生领域多位专家对我国农业劳动者开展的职业性伤害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农业劳动者伤害现状不容乐观。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系教授郭忠琴,对2010年和2011年两年中,宁夏南部山区发生农业伤害的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该调查随机抽取4611人,其中以农业劳动为主要职业的人数为2919人,297人发生过农业伤害,发生率为10.2%。
2011年1月,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荆瑞巍博士针对宜兴市农机使用者农业伤害情况进行了调查,583份调查表中,共有72份伤害报告,伤害发生率为12.35%。
“受我国二元体制影响,农业劳动长期被看成一种生活方式而非一项职业,农业劳动中的伤害更没有作为职业性伤害得到重视,甚至仅作为‘意外’看待。”张徐军说。
张徐军介绍,从入户调查数据来看,将各种单一类型的农业伤害综合后,农业伤害发生率比较高。导致农业伤害被忽视的另一个原因是,现有的伤害监测数据主要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统计。由于缺乏伤害研究专业人员,统计数据质量偏低。并且,医疗机构统计仅包括中度、重度伤害数据,不去就医的轻度、中度患者人数并没有统计在内。
劳动者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淮阴区棉花庄镇袁庄村的高大妈正准备给麦苗打药,她的农药喷雾器放在田埂上,散发着刺鼻的味道。拢完麦苗地里的树叶,她走到田埂边坐下,十分费力地背起喷雾器。起身时,农药从灌水口洒了出来,乳白色的药液一下子从肩膀淌到指尖。
“这个没关系的。”高大妈并不太在意,没做任何处理继续打药。
走访中,记者共遇到6位打药的农民,这些人都没有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其中4人穿了罩衫。记者还发现,3人使用的喷雾器都存在漏液的情况。农药从喷雾杆和喷雾器药箱软管连接的部位漏出来,而这部分正好握在手中。
此外,穿梭来往于乡间的农业车辆包括摩托车、三轮车的驾驶员,无一戴头盔防护。
记者走访中的见闻与张徐军的研究结果类似。张徐军告诉记者,农业劳动暴露于较多危险的因素之中,但农业劳动者伤害高发,劳动者主观因素占比较大的比重。以农药中毒为例,调查显示,农药器械有滴漏不及时更换的占19.1%,不阅读标签占中毒总人数的13.4%,喷洒农药的过程中进食、吸烟占10.8%。多种农药混合使用、用手擦汗、喷洒农药后不及时冲洗并更换衣物、体感不适仍继续打药等行为也是发生农药中毒的重要原因。而农药中毒给农业劳动者所带来的远期危害难以估计。
此外,农机伤害中,操作图简便、凭经验,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现象也很常见。
“之所以不能将农业伤害作为意外看待,是因为意外不可预防。而影响农业伤害发生的因素中,以主观因素为主。这也是开展预防和干预工作的前提条件。”张徐军强调,对农业劳动者进行有效指导和教育十分必要。
农业伤害威胁农民劳动收入
见到村民刘广全时,他正在去朋友家打牌的路上。刘老汉回忆起发生在2012年6月的一件事。当时他开着犁地用的手扶拖拉机翻地,丝瓜藤绕到道上,地不好犁,于是他用手拽瓜藤,结果不但没有拽开,瓜藤还拉着他的手一起卷进了犁机。
出事之后,刘广全到县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右手小指骨折,需要用钢钉固定。让我住7天院,要5000元。”刘广全回忆。
刘老汉住了两天就出院了,为此花费了2200元,“新农合”报销了1120元,自己出了1080元。
手指保住了,但是已经没有了知觉,伸不直。伤快长好的时候,刘老汉到县医院复诊,得知取出钢钉要再交1000元。
刘广全自己耕种的地总共有7亩。夏天,一亩半种丝瓜,两亩地种稻子,剩下的三亩多地种玉米;冬天一亩半地种大白菜,五亩半地种麦子。一年下来能有5000元的纯收入。
刘老汉没舍得再花钱,回到家中,他自己把小指中的钢钉拉了出来。
“农用机械、车辆以及钝器、锐器伤害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处理,所需要的治疗手段更复杂,给农民带来的负担也最重。”张徐军说。
山东、宁夏、河南的相关调查报告也证实,农用机械和农用车辆造成的损伤、跌倒以及钝器、锐器伤导致的经济负担最重。
对农业劳动者而言,过重的农业伤害负担意味着患者可能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去就医。而留下后遗症甚至残疾,将导致个人以及家庭生活质量下降,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张徐军说。
企业化经营或为破解之道
我国农业从业者人数庞大。2011年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完全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为40%,兼务农业和非农职业的人员占13.4%。
农业生产对于国家而言的重要基础地位不言而喻。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张虎林表示,农业从业者的职业健康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同时关系到农业产业。农业劳动成本高,收益低,农业劳动力流失,长期下去,将对国家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护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鼓励人们从事农业生产,保护劳动者积极性,保护农业劳动者安全和健康十分必要。
我国对于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的规定集中于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基金除提供工伤医疗费用外,还提供康复性治疗、辅助器具安装、伤残、工亡和供养亲属抚恤等费用,并实行先行赔付。工伤保险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有着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学者普遍认为将传统的“自雇型”农业劳动者纳入现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存在理论障碍,只有农业生产企业化运作,农业劳动者才能获得相应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张丽云告诉记者,现有劳动法体系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以职业化群体为前提的,即只调整具有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目前我国的农业职业化水平较低,农业劳动多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以“自雇型”农业劳动为主,这种生产方式,由于缺乏“雇主”即用人单位,因此无法适用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因而也就不能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相应保障。
张丽云认为,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如果想要提高农民群体整体作业保障水平,应适当调整和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在上述法律规定中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准许以农业合作社或者村集体组织为单位,为本村长期持续从事农业耕种的村民统一缴纳工伤保险,从而可以将农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幅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水平,确保农业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时也能获得与产业工人差不多水平的救济和补偿。
此外,张虎林建议,或可参照粮食补贴的模式,为农业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补贴。
“走城镇化道路,推进自雇型农业的产业化转变。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实现。政府应意识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性,行政规划和行政政策应向这方面倾斜。”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孟鸿志教授强调,国家有义务对农业劳动者的健康权提供保护。但目前,行政管理在对城市和农村的管理在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并未完全深入到农村地区。因此,应当加大政府政策投入,加强对农业劳动者职业致害因素的行政执法与监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大农村产业规划以及对农业劳动者的行政指导,从源头上减少与规避农业劳动者职业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