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近日,杨浦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生食蚶类食物引起食物中毒的案件,被告人周某等三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
去年8月,市民王女士与朋友相约到位于平凉路的“长脚海鲜”饭店吃饭,席间点了银蚶、毛蚶、炝虾、扇贝等海鲜。其中毛蚶、银蚶是“生食”,仅用开水烫过就被端上了桌。就餐当时,一干人并未感觉不适。但次日凌晨开始,王女士等人相继出现了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随后大部分人被确诊为食物中毒,中毒原因正是食用了“长脚海鲜”饭店供应的已被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的违禁生食水产品。
经调查,“长脚海鲜”饭店经营者周某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属无证经营。2011年起,周某弟弟从军工路海鲜市场内个体摊贩处购入毛蚶、泥蚶(俗称“银蚶”)等蚶类并经加工后在饭店内出售,同时,还出售炝虾和醉虾。
根据《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和2013年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的规定,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及炝虾等生食水产品,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庭审中,周某坦陈“知道毛蚶、银蚶是禁止销售的,但为了赚钱,还是销售了”。
法院认为,周某与其弟共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