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同组村民,原告的菜地也刚好在被告菜地的正下方。2012年10月16日晚,甘某某一家人像往常一样到自家地里摘了些冬寒菜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后打听得知,李某某之妻于当天下午在其自家菜地喷洒了农药“百草枯”除草。次日,甘某某一家来到李某某家理论,要求赔偿损失。随后,李某某的儿媳带四原告到相关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并垫支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的赔偿事宜经村、乡干部多次调解未果。后李某某夫妇外出,下落不明。2013年10月,甘某某等四人起诉至大竹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9万余元。经公告,李某某夫妇回家参加了庭审。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仍未能达到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李某某之妻使用农药为自己田里除草时,因不注意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甘某某一家四人中毒,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夫妇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合法,但对其不合理请求部分则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百草枯”这种农药除草效果很好,但对人畜具有极强的毒性,且无治疗的特效药,死亡率高达90%,在使用这类强毒性的农药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好防护保障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百草枯”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