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1日上午,韦某雇佣韦某强及村民苏某为其承包的甘蔗喷洒农药,11时许,两人回家休息。12时许,韦某强出现脸色苍白、呕吐抽筋等农药中毒症状。医院120救护车到场施救,因韦某强病情恶化,其在送往医院途中于当日16时48分死亡,该县人民医院《死亡通知单》临床诊断为:农药“棵棵无损”中毒;呼吸循环衰竭;临床死亡。
事发后,死者亲属与韦某协商韦某强死亡赔偿事宜,韦某同意支付死者亲属5.7万元,并于同年将钱支付完毕。
今年3月11日,死者亲属作为原告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韦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7万元,还应赔偿6.1万元。
在法庭上,韦某辩称,其雇请韦某强、苏某二人为其承包的甘蔗喷洒农药是事实,但韦某强并非是在喷洒农药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后,韦某提出解剖尸体进行死因鉴定,原告不同意。韦某认为,韦某强死因不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此外,韦某强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未按照农药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韦某雇佣韦某强为其承包的甘蔗喷洒农药,两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韦某强因喷洒农药中毒死亡,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韦某未尽安全监管义务告知对方喷洒农药的安全知识和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致老人农药中毒死亡,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韦某赔偿其亲属韦某强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对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韦某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接触农药是一种危险行为,其未按照农药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对自身遭受农药中毒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全案,韦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韦某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计算,韦某强农药中毒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9850元。综合全案,韦某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余下15%由原告自行承担。韦某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42372.50元,原告自行承担7477.50元。原告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数额过高,请求不尽合理,不予全部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韦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372.50元,扣除韦某已赔偿的57000元,韦某还应赔偿原告372.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更多最新三农资讯,农药中毒等相关事宜,请关注中国最大的农药信息网--山村网。